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43号 关于原产于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苯乙烯反倾销调查最终裁定的公告
来源: | 作者:cwto1610 | 发布时间: 2018-06-22 | 3272 次浏览 | 分享到: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18年第43号
【发布日期】2018-6-2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2017623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17年第31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苯乙烯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中国大陆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2018212日,调查机关发布初裁公告,初步认定原产于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苯乙烯存在倾销,中国大陆苯乙烯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初步裁定后,调查机关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和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继续调查。现本案调查结束,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调查机关做出最终裁定(见附件)。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最终裁定

  调查机关最终裁定,原产于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苯乙烯存在倾销,中国大陆苯乙烯产业受到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征收反倾销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18623日起,对原产于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苯乙烯征收反倾销税。

  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苯乙烯。

  被调查产品名称:苯乙烯,又称乙烯基苯、苏合香烯、乙烯苯。英文名称:Styrene,又称Styrene Monomer(简称SM),Phenylethylene

  具体描述:苯乙烯是在外观上通常呈无色或淡黄色的油状液体,有芳香气味,能与醇、醚、丙酮和二硫化碳混溶,但不溶于水,化学性质活泼,遇高温或者火种易燃、易爆,受热、见光或在过氧化物的催化下易聚合。

  主要用途:苯乙烯是一种重要的基础有机化工原料,主要用于生产可发性聚苯乙烯(EPS)、聚苯乙烯(PS)、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ABS)树脂、不饱和聚酯树脂(UPR)、热塑性弹性体(SBS)、丁苯橡胶(SBR)、丁苯胶乳(SBL)等。苯乙烯还可以用于合成燃料中间体蒽醌、农药乳化剂、医药、选矿剂苯乙烯膦酸等。同时,苯乙烯也是优良的有机溶剂。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025000项下。

  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韩国公司:

1.韩华道达尔株式会社 6.2%

HANWHA TOTAL PETROCHEMICAL CO., LTD.

2.丽川NCC株式会社   6.2%

Yeochun NCC Co., Ltd)

3. 乐天化学株式会社   7.5%

LOTTE CHEMICAL CORPORATION

   4. (株)LG化学 6.6%

LG Chem, Ltd.

5. SK综合化学株式会社 6.6%

SK global chemical Co., Ltd.

6. 其他韩国公司 7.5%

All Others

台湾地区公司:

1. 台湾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3.8%

2. 其他台湾地区公司 4.2%

All Others

美国公司:

1.利安德化学品公司 13.9%

  (Lyondell Chemical Company

   2.美国华美苯乙烯公司 13.7%

Westlake Styrene LLC

3. 英力士苯领美国有限责任公司 13.9%

INEOS Styrolution America LLC

   4. 美洲苯乙烯公司 13.9%

Americas Styrenics LLC

   5. 其他美国公司 55.7%

   All Others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18623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苯乙烯产品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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