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惠民文化消费电子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北京市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 作者:pro51beed | 发布时间: 2016-07-08 | 398 次浏览 | 分享到:

北京市惠民文化消费电子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京文资发﹝2016﹞15号,北京市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2016年7月8日发布、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文化消费的意见》(京政发〔2014〕44号),北京市实施惠民文化消费电子券(以下简称消费券),用于补贴大众文化消费,创新财政资金方式由直接补贴文化经营单位向补贴居民文化消费转变,鼓励引导文化消费,促进文化消费增长。为切实加强消费券的使用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文化消费是指消费者进行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的有效货币消费。

  第三条  消费券资金来源于市级财政公共预算,鼓励社会资金参与。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公开公正、消费挂钩、分类引导、专款专用、据实列支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形式与对象

 

  第四条  消费券为电子代金券,采用数字串码和二维码形式,每张券具有唯一性。

  第五条  消费券面额以当年发布的公告为准,补贴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单笔文化消费成交额的20%。

  第六条  消费券须在券面规定有效期内使用,申领后逾期未使用的自动作废。

  第七条  北京地区的消费者均可申领消费券。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八条  北京市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文资办)负责消费券的年度预算编制和组织实施。消费券项目资金纳入市文资办部门预算。

  第九条  市文资办负责制定年度工作方案,明确当年消费券的发放额度、合作单位及使用细则,择优选定专业执行机构。

  第十条  专业执行机构负责消费券的发放、结算,提供所需系统平台、运营管理和技术支持,开展监测、统计、分析工作;制定资金使用、信息安全等方面的风险防控预案,有效防控执行风险。

  第十一条  消费券在合作单位使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北京地区工商注册的文化经营单位,申请并经认定,可成为消费券合作单位。合作单位应提出消费券使用的相应配套优惠措施。

 

第四章 申领、使用和结算

 

  第十二条  消费券的申领遵循“公平公开、先领先得”原则。

  第十三条  消费者凭个人有效身份信息,在消费券线上平台或线下业务受理点申领消费券。每次申领不超过规定张数和额度,使用完后可再次申领。

  第十四条  消费者在合作单位购买文化产品及服务,可按规定消费额度和比例使用消费券抵扣支出。合作单位不得因消费者使用消费券为由取消或降低所提供的折扣等优惠措施。

  第十五条  消费者线上消费按照合作单位提供的线上支付方式使用,线下消费按照刷卡或扫码方式使用。

  第十六条  合作单位提供的消费券抵扣额,经专业执行机构审核确认并公示后给予结算兑现,结算资金直接拨付至合作单位指定账户。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消费券资金使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绩效考核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对于提供虚假信息、进行虚假交易、恶意套取财政资金的合作单位,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且三年内不能申请成为合作单位。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文资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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