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10号 公布《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来源: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 作者:cwto1610 | 发布时间: 2016-07-26 | 1071 次浏览 | 分享到:

【发布单位】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商务部
【发布文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商务部令 2016年第10号

【发布日期】2016-5-31

【实施日期】2016-6-1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


第10号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已经2016年4月26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务会议通过,并经商务部同意,现予公布,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长:蔡赴朝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部长:高虎城

2016年5月31日


(稿件来源: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出版物发行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建立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出版物市场体系,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
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出版物发行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出版物,是指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本规定所称发行,包括批发、零售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

  批发是指供货商向其他出版物经营者销售出版物。

  零售是指经营者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出版物。

  出租是指经营者以收取租金的形式向消费者提供出版物。

  展销是指主办者在一定场所、时间内组织出版物经营者集中展览、销售、订购出版物。

  第三条国家对出版物批发、零售依法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凭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开展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未经许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委托非出版物批发、零售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出版物或者代理出版物销售业务。

  第四条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全国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全国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省级以
下各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

  制定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须经科学论证,遵循合法公正、符合实际、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保障、促进发行业的发展与转型升级,扶持实体书店、农村发行网点、发行物流体系、发行业信息化建设等,推动网络发行等新兴业态发展,推
动发行业与其他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对为发行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六条发行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申请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


  第七条单位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二)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含出版物批发业务;

  (三)有与出版物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面积合计不少于50平方米;

  (四)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具有符合行业标准的信息管理系统。

  本规定所称经营场所,是指企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的住所。

  第八条单位申请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可向所在地地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地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受申请材料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单位也可直接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

门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
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

  (一)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二)申请书,载明单位基本情况及申请事项;

  (三)企业章程;

  (四)注册资本数额、来源及性质证明;

  (五)经营场所情况及使用权证明;

  (六)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七)企业信息管理系统情况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完成工商注册登记;

  (二)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含出版物零售业务;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第十条单位、个人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须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出版物经营

  • .

中国国际图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图书进出口(集团)总公司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有限公司
中国教育图书进出口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
中国少年儿童新闻出版总社
中国对外文化集团

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                       更多
  • .

大型功夫舞台剧《武林时空》
北京国际图书博览会
汉雅星空IPTV中华文化海外传播项目
电影中国网
“亚马逊中国书店”项目
中央电视台国际频道发稿平台
50部国产原创漫画版权出口计划
人文社科国际学术平台建设

国家文化出口重点项目                     更多


版权所有:

中国国际文化产业投资贸易大会组委会

中华文化贸易促进会

北京国际文化贸易促进会

CP备案编号:京ICP备10209056号-3

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路8号2号楼1610室

电话:010-84685513/010-84685517

传真:84685527  

邮编:100102

Email:peking@ccpct.org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