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吸收外资相关情况及政策
来源:商务部 | 作者:cwto1610 | 发布时间: 2012-03-13 | 14278 次浏览 | 分享到:
一、加拿大2011年吸收外资金额、主要投资来源地(国家和地区)及分别投资金额。加拿大负责吸收外资数据发布的部门及数据查询网站。

根据加拿大统计局数据,2011年前三季度,加拿大吸收外资金额总计357.82亿加元。其中来自美国投资213.24亿加元;来自英国投资53.88亿加元;来自日本投资0.25亿加元;来自除美国和英国外的其他OECD国家的投资为14.47亿加元;对除英国外的欧盟国家投资为7.56亿加元。

加拿大负责吸收外资数据发布的部门及数据查询网站为:加拿大统计局(Statistics Canada)http://www.statcan.gc.ca

二、加拿大吸收投资的主要领域。

加拿大吸收投资的主要领域依次是制造业、矿产能源业、金融服务业。截至2010年,加拿大吸收外国直接投资存量资产为5616.16亿加元,其中对制造业投资1954.08亿加元,占34.8%;对矿产能源业投资922.05亿加元,占16.4%;对金融保险业投资822.13亿加元,占14.6%。

三、近年来加拿大吸收外国投资变动情况并简要分析原因。

近年来,加拿大吸收外国直接投资数量呈“N”字形变动。2006-2010年对外投资额分别为683.95亿,1231.48亿,610.1亿,244.69亿和241.19亿加元(见下图)。2011年前三季度加拿大吸收外资金额总计357.82亿加元,预计全年吸收外资额在470亿加元左右。

四、 加拿大对外国投资鼓励和限制的主要政策。

1、加拿大对外国投资的管理体制

加拿大对外国投资管理审批的事务由加拿大外交国际贸易部、工业部和遗产部主管。外交国际贸易部负责投资促进和宣传,工业部负责非文化项目的审核,遗产部负责审核文化项目的投资。

1.1 投资行业的市场准入规定
《加拿大投资法》鼓励加拿大公民和非加拿大公民对加拿大投资。工业部负责审核非加拿大公民对非文化产业的重大投资,遗产部负责审核文化项目的投资。《加拿大投资法》规定,任何一项外国投资都需要向政府备案或者通过政府的审核。政府审核的标准比较复杂,但主要取决于投资项目及其金额。有关《加拿大投资法》的相关规定,请登录www.investincanada.gc.ca。

【直接投资的审核门槛】
(1)WTO成员投资(敏感经济领域除外)。以 2011年为例,WTO成员国直接并购加拿大公司所涉金额在3.12亿加元以上的,需要经过加政府审核;所涉金额在3.12亿加元以下的,不需要接受审核,只需向加政府备案。加政府每年对WTO成员直接投资的审核门槛进行调整,政府必须在每年1月1日前决定并公布当年的审核门槛。

(2)非WTO成员投资以及敏感领域的直接投资在500万加元以上的需要经过政府审核;500万加元以下的只需向政府备案。

【间接投资的审核门槛】WTO成员投资(敏感经济领域除外)不需要审核。非WTO成员投资以及敏感领域间接投资在5000万加元以上的需经政府审核,除非间接并购的资产代表所涉及企业50%以上的总资产。

不需经政府审核的投资交易需要在交易完成或者新企业设立之前或之后30天内向政府备案。需经政府审核的投资交易在向工业部提交申请后,工业部长将在75天内对下述各点进行审核,并根据以下五方面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1)外国投资者在加拿大的雇员计划;
(2)投资者对加拿大经理和董事会的计划;
(3)投资对加拿大生产率、技术发展和创新方面的影响;
(4)投资对加拿大国内竞争的影响;
(5)与加拿大联邦和省级经济和文化政策的兼容情况;
(6)投资对加拿大在全球经济中竞争力的影响。

【敏感经济领域的外资政策】为防止外资对国内部分产业和经济发展造成冲击和损害,甚至影响到国家的主权和根本利益,加拿大对外国投资进入其敏感经济领域制定了一些限制措施。这些敏感领域主要包括铀的生产、金融服务、交通服务以及文化产业。

《投资法》的特别条款以及加联邦和省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特殊产业的外资比例设定了额外的限制:
(1)银行业:对于大型银行(资产达到或超过50亿加元的),其资产必须被“广泛持有”,即不论国籍,任何个人都不得收购该银行超过20%的投票股权或超过30% 的非投票股权。任何个人持有中小银行(资产在10亿加元以下)股份的,需要事先得到财政部的批准。

(2)大众传播业:外国持股人不得拥有加拿大任何大众传播企业46.7%的股份(包括20%的直接投资和由控股公司拥有的余下80%股份的1/3-即26.7%的间接投资)。

(3)渔业:任何外商持股超过49%的加拿大渔业加工企业将不能获得商业捕鱼执照。

(4)铀矿业:外商在铀矿开采和加工企业中所占股份不得超过49%,但如果确能证明企业在加拿大人的有效控制之下则可例外。

(5)交通运输业:外商在加航空运输业公司的持股总额不得超过25%。加海运业必须由悬挂加拿大国旗的船只来承担,但并不禁止其中的某些货轮实际归外国船东所有。

(6)通讯业:目前除固定卫星服务及海底光缆外,加拿大仍保留了对其他所有基于设施的电信服务供应商控股不得超过46.7%的规定(包括20% 的直接投资和由控股公司拥有的余下80%股份的1/3-即26.7%的间接投资)。除了持股比例限制外,加拿大还要求基本电信设施需要由“加拿大人控制”,因此规定董事会至少有80%的成员是加拿大国籍。外商如果投资于租用别人设施以从事“增值电讯”和“增强电讯”服务(如电子数据传输或租用线路从事长途电话服务)的公司,则不受上述控股比例的限制。

(7)保险业:加拿大《保险公司法》规定,任何个人不论国籍,在收购加拿大联邦控制的保险公司超过10%的股份时必须获得财政部的批准。

(8)土地:一些省区限制非加拿大公民拥有某些形式的土地。

(9)其他领域:其他受联邦和省级法律法规约束的外国投资领域包括石油、天然气、农牧、图书发行和销售、航空、渔业、酒类销售、采矿、典藏机构、工程、验光行业、医药以及证券交易等行业。

1.2投资方式的规定
外国企业(包括中国公司)在加拿大投资的主要形式有公司代表处、有限公司、合资公司等。投资领域涉及资源开发、工业生产、建筑承包、农牧渔业、餐饮业、科技文化交流、贸易、金融服务、交通运输、咨询服务等。

【投资申请程序】根据加拿大投资法第11条的规定,非加拿大人的投资如果是在加拿大建立新企业,只需向管理当局上报备案即可。也就是说,投资者只需在有关投资启动之前,或在事后三十天内,将投资方案通知加拿大投资管理部门即可。一般而言,投资者无需再进一步呈报资料。除非该企业属于被保护产业,否则此项投资无需经过审核或批准。

【投资审核程序】如果非加拿大人投资于某些特殊行业,或接管现有的企业,该项投资不仅需要申报并且需要依据加拿大投资法条例接受审核。根据加拿大投资法条例第15条规定,被保护的产业包括书籍、杂志、期刊、报纸、电影或影像产品、音乐录音带或录像带,以及以印刷或可由机器阅读的音乐的出版、制作、发行、展示或销售;当非加拿大籍收购者直接收购加拿大企业资产(并非假借收购非加拿大人的公司,而间接取得加拿大人商业机构的控制权),而该加拿大企业资产在500万加元以上,或间接收购的加拿大企业资产在5000万加元以上,或间接收购的资产在500万至5000万加元的企业资产占全部投资交易总额的50%以上时,通常都需要履行公告程序。如果投资申请项目需要经过审核,投资人必须提出有关投资者个人及投资计划的详细资料。依据加拿大投资法第16、20及21条的规定,每一投资项目都将以个案方式接受评估,以决定此投资项目是否对加拿大有利。项目评估时考虑的因素主要包括:该投资对加拿大经济活动及性质是否有影响,包括对就业、原料加工、本国设备、零部件及服务效率增加,以及扩大出口、提高加拿大的国际市场竞争力是否有益;加拿大国民是否能够在新企业或新企业所属的产业中得到充分参与及就业机会;该投资是否能提升生产力及效率,促进科技发展及产品创新,并使产品多元化;该投资对相关产业的竞争情况有何影响,是否与全国工业、经济及文化政策兼容。

【项目修订】投资申请如果不是“对加拿大有利”的投资项目,申请人可向主管当局申明理由,说明未来的营运计划及目标,并提出保证,以取得投资许可。主管当局日后可能对以此方式获得许可的投资进行复审,以确定投资人是否履行了当初的承诺。

【对不公平竞争提出审查意见】依据投资法的规定,加拿大工业部公平竞争局(Competition Bureau)对于企业并购的投资项目需就公平商业竞争及损害投资的立场提出意见。即使不需经过投资法审查的投资项目,如果超过某一限度,在公司合并前必须向公平竞争局备案。因此当投资企业谋求通过取得现有加拿大企业控股权方式扩张投资企业的运营规模时,须事先参考公平竞争局的审核意见。加拿大依据NAFTA和WTO有关自由贸易的规则修订本国的投资法令。

《加拿大投资法》的贯彻实施对加拿大利用外资发展本国经济、促进产业创新和增加就业产生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加拿大政府通过不断修正相关法律法规,日益加大本国市场对外资的开放程度。目前,加拿大众议院辖下的工业、自然资源、科学和技术常设委员会正在研究“加拿大21世纪工业”,重点集中在能源、制造业及服务业三大领域,此研究中包括对接受外国投资的政策作框架性研究,并重新审核加拿大投资法。

近年来,加政府对《加拿大投资法》做了部分修改,修改内容包含在C - 10法案中,该法案已于2009年3月12日获得国会通过。修正案拟调整原外国投资者直接收购加拿大企业(除收购文化企业外)的审查门槛,截止日期将由联邦内阁确定。目前,此类交易涉及的加拿大企业资产的账面价值超过3.12亿加元的,则需经审查。而此后,如(a) 在该修正案生效后的头两年,收购的加拿大企业的资产“企业价值”等于或大于 6亿加元的;(b)在该修正案生效后的第三和第四年,收购的加拿大企业的资产“企业价值”等于或大于8亿加元的;和(c)在该修正案生效后第五个年和第六年12月31日后,收购的加拿大企业的资产“企业价值”等于或大于10亿加元的,则需审查。此后,该门槛将在年度基础上进行调整。此外,废除目前适用于交通运输,金融服务和铀部门较低的审查门槛(500万加元)。

2、加拿大关于外资企业财政和税收的规定

2.1 税收体系和制度
加拿大在税收上实行联邦、省和地方三级课税制度,联邦和省各有相对独立的税收立法权,地方的税收立法权由省赋予。由于实行非中央集权制,各省税收政策具有灵活性,各省的税种、征收方式、均衡税赋等都有一定的自主权,但省级税收立法权不得有悖于联邦税收立法权。加拿大现行的主要税种有个人所得税及附加税、公司所得税及附加税、社会保障税、商品与劳务税、消费税、关税、特别倾销税、资源税、土地和财产税、资本税等。联邦一级税收以个人所得税为主,辅之以社会保障税和商品与劳务税;省级税收以个人所得税和商品与劳务税为主,辅之以社会保障税;地方税以财产税为主。

【联邦政府】联邦所得税、统一销售税(HST,2010年7月1日,安大略省,卑诗省和新斯科舍省采用统一销售税取代目前联邦货品及服务税(GST)及省零售营业税(PST)双轨并行方式,税项由联邦统一征收)、货品及服务税(GST)关税、汽油及气体燃料专利税;

【省及地区政府】省/地区所得税、省零售营业税(PST,艾尔伯塔省、西北地区及育空地区除外)、采矿税、天然资源专利税、资产税(艾尔伯塔省、爱德华王子岛、西北地区及育空地区除外);

【市政府】物业税、商业税、所得税。
任何人如有加拿大关系,或于一年内在加拿大住满183天或以上者,不论是否为加拿大公民,均被视为加拿大居民,因此需要按其全年的全部收入纳税。非居民则按其在加拿大赚取的工资或工农业收入缴税。加拿大税务局在所有省份收取联邦税及省区税(魁北克省除外)。个人的最高联邦税率,包括附加税是31.32%(魁北克省除外)。省/地区所得税是联邦税的一部份。

2.2 主要税赋和税率
【所得税】加拿大的所得税由联邦政府和各省或地区政府征收。加拿大居民必须根据其在世界各国所获得的收入缴纳所得税。非加拿大居民只要有来自加拿大的以下收入或收益,都要在加拿大纳税。加拿大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分为四类:即薪酬收入、生意收入、投资收入和资本收益。联邦个人所得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纳税人收入愈高,税率也愈高。非居民在加拿大所获得的大部分被动性(投资性)收入,包括利息、红利、租金、使用权费,只要是由加拿大居民所支付或预付给非居民的款项,都要扣除25%的所得税。在加拿大的非居民有可能根据本人居住国与加拿大之间所签订的有关税务条约减少或免除应缴纳的所得税。有些条约可以将应缴纳所得税的税率降到5%、10%或15%,而且对在加拿大建立“永久性机构”(如分公司)的企业获得的营业利润征收的所得税限定在一定的范围内。通常情况下,非加拿大居民实体通过其在加拿大的分公司开展商业活动,和加拿大居民实体拥有的在加拿大从事商业活动的子公司在缴纳所得税方面的差别不是很大。

【消费税与其他税项】加拿大的消费税是一类税收的总称:首先是与中国增值税类似的商品和劳务税,即GST,分为联邦商品与劳务税和省商品与劳务税。加拿大于1991年起对大部分货物与服务的销售征收7%的联邦商品与劳务税,2006年起下降为6%。各省均对零售货物及劳务征收商品与劳务税,从6%到12%不等。其次是与中国消费税类似的消费税,对汽油、柴油、卷烟、酒、珠宝、空调及重型车等征收特别消费税。但基本食物、医疗服务、托儿教学、住宅租金、金融服务、再售房屋、保险、处方药物等项目可免征消费税。对大部份在商业经营中因购买货物而交纳商品与服务税的人来说,可通过退税机制抵销此项税款的支出。某些省份对出售个人有形资产和提供某些服务征收销售税。计算所得税时,省销售税一般不予抵扣,也没有退税。购买、出售股票和其他金融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均免除GST和省级销售税。2010年7月1日,加拿大安大略省,卑诗省和新斯科舍省实行统一销售税(HST)取代目前联邦货品及服务税(GST)及省零售营业税(PST)双轨并行方式,未来税项由联邦统一征收;安大略省HST税率为13%,卑诗省为12%,新斯科舍省为15%。股票交易所得在加拿大无需缴纳印花税。

3、加拿大关于外国企业的土地政策

3.1 土地法的主要内容
根据加拿大《联邦土地及不动产转让法》规定,联邦政府有权处置国有土地,如港口、公共土地等,但须经法定程序批准生效。

其他土地征用及开发主要为省政府权力,安大略省《土地规划法》规定省政府有权控制土地规划、征用、开发并可授权下一级政府负责执行。但魁北克省《土地使用开发与规划法》规定,每个市政府有责任管理本市所辖土地。

3.2 外资企业获得土地的规定
根据加拿大联邦《公民法》及《公司法》,非加拿大居民或企业也可以购买、拥有及出售土地及房地产。但同时赋予各省权力对外国人及企业购买土地及不动产进行限制。根据安大略省《外国侨民房地产法》给予外国人购买、拥有及出售土地及房地产的权利,但是外国公司必须在获得许可证后才可进行买卖。根据魁北克省《非居民购置农场土地法》,未经“魁北克省农用土地保护委员会”批准,外国人及企业不得购买农用土地。

获得使用权的办法主要通过租赁,主要由各省法律规定。安大略省《房客保护法》规定,出租房和租赁房双方权利义务根据商定的合同执行,但在12个月内不可以增加租金。魁北克省《民法典》和《住房管理法》规定,与安省类似,但规定租赁合同到期后,出租方可以任意提高租金,只要符合约定。

4、外资公司参与金融交易的规定

4.1 资本市场
加拿大证券市场的历史非常悠久,多伦多证券交易所(TSX)成立于1852年。经过150多年的发展,加拿大证券市场已经非常成熟,截止到2010年6月,在多交所主板市场(1488家)和创业板市场(2177家)上市的公司有3665家。截至2010年底,两个交易所的市值合计为20020亿美元,市值规模在全球证券交易所中排名第八。加拿大有一定规模的公司都已在多交所的主板或风险板上市,可以说在多交所上市的公司代表了加拿大经济的整体水平。

对外资公司参与当地证券交易的规定主要如下:
(1)接受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审计准则以及美国一般公认会计准则。
(2)董事会和管理层必须要有足够和相关的北美上市公司经验,董事不要求加拿大籍。
(3)必须有一个如何拥有足够的股东和股票分布的计划来支持其在多交所的上市。300名超过最低持股量的股东。对加拿大股东没有要求。
(4)不要求在加拿大设办公室但是建议有联系人在加拿大以方便股东和证券分析师的咨询。
(5)NI 43-101接受 JORC、SAMREC和国际资源和储量标准。报告应包括所有重大矿区。推荐工作项目应该与18个月的资源和用途预测一致。
(6)一般情况下对于新成员需要有保荐人,除非该公司符合以下条件:盈利的,或由多伦多证券交易所的经纪商完成招股或融资,或在其他市场完成充分的尽职调查。Nomad 要求不适用于加拿大。

TSX与中国的上交所,深交所都有技术合作。目前在主板和风险板上市的公司中有近20家业务与中国市场有主要联系,有的已在风险板上市,有的已从风险板转到主板挂牌。

4.2 银行机构
【中央银行】加拿大中央银行(英语:Bank of Canada,法语:Banque du Canada)是加拿大的中央银行,根据1934年加拿大中央银行法案而成立,旨在促进经济和维护加拿大的财政稳定。加拿大中央银行是加拿大唯一的发钞银行。

【主要商业银行】加拿大皇家银行(Royal Bank of Canada):成立于1869年,现为加拿大最大的商业银行,是加拿大市值最高、资产最大的银行,也是北美领先的多元化金融服务公司之一。加拿大皇家银行在全球拥有约7万名员工,在30多个国家设有分支机构,为1400多万客户提供各类金融服务。

加拿大帝国商业银行(Canadian Imperial Bank of Commerce):由加拿大商业银行(1867年成立)与加拿大帝国银行(1875年成立)于1961年合并而成,为加第二大银行。

蒙特利尔银行(Bank of Montreal):成立于1817年,是加拿大最早的商业银行,现为加第三大银行。

丰业银行(Scotia Bank):是北美著名的金融机构之一。Scotia Bank 集团在48 个国家拥有4.4万名员工,通过由1800多家分公司和事务所组成的网络提供各种服务。

加拿大国民银行(National Bank of Canada):始建于1859年。目前是加拿大主要宪章特许银行之一,也是魁北克省领先的银行,其代表机构、分行及众多联盟遍布并活跃于世界各地。

道明银行(The Toronto-Dominion Bank):与旗下附属公司统称道明银行财务集团(TD Bank Financial Group)。集团业务遍布全球主要金融中心,客户超过1400万。道明银行财务集团被评为全球首屈一指的网上财务机构,共有超过450万名网上客户。

【外资银行】加拿大有70家外资银行。中国银行加拿大分行总部设在多伦多,其下设二级分支机构有多伦多中区分行、温哥华分行、士嘉堡分行和万锦分行。

5、与外资企业相关的进出口政策

5.1贸易主管部门
外交与国际贸易部(Department of Foreign Affairs and International Trade,网址www.international.gc.ca)是加拿大主管外交与国际贸易的政府部门。该部的外交职责是推进全球和平与繁荣,以及加拿大的价值观。国际贸易的职责是帮助国内企业进入国际市场,占据商业先机,积极促进国内商业活动,以及负责贸易协定的谈判和监督。其宗旨是为国内外企业服务,提供加拿大经济贸易政策信息。

5.2 贸易法规体系
加拿大与贸易有关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海关法》、《海关关税法》、《出口法》、《出口发展法》、《进出口许可法》、《特别进口措施法》、《特别进口措施规则》、《进口许可证规定》、《国际贸易法庭法》、《进口货物标识法》、《消费者包装与标记法》、《贵重金属标识法》、《加拿大农产品法》、《纺织品标签法》和《纺织品标签及广告法》等。

5.3 贸易管理的相关规定
【进口控制】根据《进出口许可法》,加拿大进出口控制局负责按照进口控制清单对进口产品实行监控。进口控制清单通常包括产品清单,其中仅对特定国家和地区一些产品实行控制,进口控制清单中的所有产品都需要获得进口许可。目前实行进口控制的产品主要是各种农产品(家禽、蛋以及奶制品)、纺织品及服装类、特定的钢铁产品以及武器及军需品。

(1)农产品:加拿大自1995年起对农产品实行关税配额管理制度。除人造黄油、大麦、小麦、大麦及小麦制品外,所有关税配额限制的农产品的进口都需要事先获得配额。对于人造黄油的进口,可以由加拿大国际贸易部按照先到先得原则签发许可证,直到配额用完为止;对于大麦、小麦、大麦及小麦制品的进口,可签发一般进口许可证,直到配额用完为止。

(2)纺织品与服装:自2005年4月1日起,只有来自美国、墨西哥、智利和哥斯达黎加的享受优惠关税的服装及纺织品需要进口许可证。非优惠关税的进口服装与纺织品不再需要进口许可证。

(3)钢铁产品:加拿大对钢铁产品的进口实施监测计划,碳钢产品和特种钢产品被列入进口控制清单。

(4)禁止进口品:加拿大禁止进口淫秽、叛国、妨碍治安的宣传资料或儿童色情读物;旧车或二手车(自美国进口的除外);二手航空器;假币;某些品种的鸟;白鹭、白鹭羽毛以及其他某些羽毛;旧床垫或二手床垫;监狱囚犯生产的产品;再版受著作权保护的加拿大书籍;白磷制成的火柴等。

【原产地规则】加拿大的原产地证明主要有三大类:第一类为自由贸易协定国的原产地证明;第二类为原产地证明格式A或者出口商关于原产地的声明,适用于普遍优惠关税以及最不发达国家关税涉及的除纺织品和服装外的产品;第三类为原产地证明格式B255,适用于从最不发达国家进口的纺织品及服装的原产地证明。如果海关官员要求,进口商应出示进口产品的原产地证明。

【出口管理制度】根据加拿大《进出口许可法》的规定,加拿大政府对部分产品和地区实行出口控制,出口受控的产品或向受控地区出口产品均需获得出口许可证。目前,出口控制清单分为出口产品控制清单、出口地区控制清单和控制武器出口国家清单。根据2002年4月发布的至今仍然有效的出口产品控制清单,有八组产品需要出口许可:第一组为两用清单;第二组为军火产品清单;第三组为核不扩散产品清单;第四组为与核有关的两用清单;第五组为杂货;第六组为导弹技术控制制度清单;第七组为非扩散化学和生物武器清单;第八组为生产违法药物的化学制品清单。

5.4 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
加拿大作为一个工业化国家,其市场管理的特征之一就是对其产品从制造到销售建立了一套完善的质量保障及监督制度。该制度适用于整个市场,无论本地或进口产品。与检验检疫有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食品与药物法》、《危险品法》、《肉类检验法》、《鱼类检验法》、《动物卫生法》和《野生动植物贸易规定》等。以下仅涉及与进口产品有关的商品检验制度:

【商业用产品】多属于制造商从国外进口所需设备和零部件,用于生产下游商品,不直接进入消费品市场。此类产品均按有关行业的国际标准生产,并经过认证。加拿大政府不介入此类产品的质量检验。但如进口危险原料产品,则需要政府检验部门批准。

【消费类产品】此类产品进口后直接进入加拿大国内市场,加拿大对此类产品制定了严格的检验标准和程序,其中:
(1)家用电器:进口商必须确保此类产品获得北美主要质量标准机构(如Canadian Standards Association,C.S.A.和Underwriters’ Laboratories of Canada,U.L.C.)的认证。
(2)农渔产品、食品、动植物等:须符合《食品和药物法》。进口商负责确保此类产品获得加拿大食品检验局(CFIA,网址www.inspection.gc.ca)的检验标准。
(3)具有潜在危险的产品:指可能有化学、机械和电子危险及易燃易爆的产品,如玩具、儿童家具、含有毒油漆制品、打火机等。进口商在市场销售此类产品之前需向加拿大政府检验部门出具符合产品安全标准的证明文件,由加拿大卫生部产品安全局依据《危险产品法》负责实施。

5.5 海关管理规章制度
【海关法律构成】加拿大海关法律由《海关法》和《关税税则》构成。
《海关法》规定了有关课税、征收、关税税则的执行,还包括确定商品应纳关税计价的条款;《关税税则》确定适用的关税税率,并且规定进口税减免项目,包括关税的收缴与豁免。加拿大边境服务总署(Canada Border Services Agency)负责实施《海关法》和《关税税则》。有关条款请登录加拿大边境服务总署网站www.cbsa.gc.ca。

【税则分类和关税待遇】加拿大对进口商品所征关税的税率取决于关税待遇与税则分类。关税待遇由商品的原产地决定,税则分类则依据其用途、功能及内容按协调分类系统实施。NAFTA允许原产地为美国的产品以及大多数原产地为墨西哥的产品免税进入加拿大。美国和墨西哥的本国产品必须配备 NAFTA协定国的产地证明,方能享受免税待遇。最惠国(MFN)关税税则适用于WTO成员国的产品。普遍优惠税则(低于前者)适用于WTO 成员国中的原产地为某些发展中国家的产品。英联邦优惠制(BPT)适用于所有英联邦的成员国。加拿大签署的国际贸易协定还规定了其他一些关税优惠的税率(简称BPT)。此外,英国的优惠关税税则适用于从某些英联邦成员国进口的货品(但英国因参加了欧共体而被排除在外)。在许多情况下,它比最惠国关税的税则更为优惠。

商品在未进口前可向CBSA申请获得预先审定手续,这样可确定其原产地的产品是否可以享受某种关税等级规定的特许关税待遇,或是否有资格按某一加拿大国际贸易协定获得优惠税率。至于对来自不同国家的产品征收何种关税,则主要看加拿大对产品原产地实施何种关税待遇。

【关税的计算】加拿大对大多数进口产品的关税税率实行从价税率,即按产品价值的百分比征税。对于有些产品则按重量征税,即从量税,有时也对产品征收混合税。加拿大《海关法》制定有一整套规则来确定进口商品的关税价值,并依照适用的关税税率测算关税额。其方法以WTO的估值规则为基准。按照《海关法》,关税估算的首要依据为商品的成交价格(即根据海关法规定调整后的,已支付过或者应支付的,向加拿大出口的商品在出口前与之相关联交易的成交价格)。如果不能采用成交价格,《海关法》另外规定了变通办法计算。

6、 加拿大关于签证与外籍劳工就业的规定

6.1 劳工(动)法的核心内容
加拿大的《劳工法》是由各省在不同政党领导之下制订的,虽有所差异,但基本原则大致相同。了解《劳工法》对雇主很重要,雇员被解雇时,可向法律界人士查询自己的权益。若雇主未遵守《劳工法》,会被追讨赔偿。在此情况下,违约雇主很难逃脱处罚。即使曾经与雇员订下合约,但如果合约违法,仍然是无效的。《劳工法》通过制订薪金、工作时间和假期方面的基本标准来保障劳工的基本权益。

【薪金】法律规定按小时计算薪金,最低时薪为7 -10加元/小时,每半月支付一次。雇主有责任登记和保存员工的工作纪录,包括工作时间、薪金、每次扣除的收入税、退休金、失业保险金等。这些纪录在每次发薪时交给员工一份。即使员工停职,雇主仍须将其工作纪录保留七年,以备政府审计查验。

【工作时间】法律规定雇员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超时工作须多付一半的时薪。每天工作时间若超过11小时或每周48小时,或需在公众假期上班,则要支付双倍的时薪。雇主若要求雇员上班,即使工作不足4小时,也须按每日最少4小时给付薪金。如果连续工作5小时,员工至少要有半小时不带薪的休息时间。

【假期】法律规定每年有9天公众假期。员工在假日期间无需上班而薪金照付。员工在工作满一年之后每年可获得两周带薪假期;工作满五年的员工可获得三周带薪假期。此外,女性员工怀孕者,可获得18周停薪留职的分娩假期,雇主不可因此而解雇怀孕的女性员工。

除此之外,劳工法还规定,雇主无故解雇员工时,须支付合理的遣散费。工龄为3个月至未满1年者应付1周工资,工龄为1年至未满3年者,应付2周工资,工龄满3年者应付3周工资。以此类推,每年工龄加1周,遣散费最高相当于8周工资。

6.2 外国人在当地工作的规定
【临时外籍劳工计划】加拿大联邦政府“临时外籍劳工计划”是由联邦政府主导的,也是加拿大在引进外籍劳工方面最主要的政策措施。各省配合联邦政府共同实施“外籍临时劳工计划”,而没有各自单独引进外籍劳务的计划。加拿大临时劳务许可是在雇主面临劳工短缺而加拿大本地工人又无法满足该需求的情况下颁发的,临时外籍劳务许可不是建立在配额基础之上的,原则上和实际操作中,临时外籍劳务许可没有上限。

“临时外籍劳工计划”的内容与主要规定:“临时外籍劳工计划”规定,雇主可以从任何国家合法雇佣符合条件的外籍劳工。“临时外籍劳工计划”的工作许可分为工作许可签证和假期工作签证。工作许可签证的申请程序分为三个主要步骤。

(1)雇主在决定聘用临时外籍劳工后,首先向联邦人力资源与社会发展部提交“劳动力市场评估”材料(LMO),内容包括:工作岗位有关情况、是否已在全国性人力银行的网站或主流劳动服务招聘媒体上刊登过不少于7天的岗位招聘广告及结果、工会对该岗位聘用外籍劳工的意见、雇用外籍劳工对加拿大经济带来的利益、雇主对替代外籍劳工人员的培训计划、拟聘用外籍劳工的其他相关资料。

(2)联邦人力资源与社会发展部对LMO进行评估,内容包括:所聘用外籍劳工的行业及岗位劳动力缺乏状况,外籍劳工对于增加就业机会的影响,以及雇主是否有完善的培训当地人员的计划;外籍劳工与本地同等员工的工作和薪酬待遇是否一致;外籍劳工资质能否满足联邦或省对该岗位的技能、执照等条件的要求;工会的相关意见等。

(3)如果“劳动力市场评估”得到联邦人力资源与社会发展部审核通过,则向雇主发出通过许可通知书。雇主通知外籍劳工申请者到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加拿大使(领)馆办理工作许可签证。申请者所携带的资料包括:“劳动力市场评估”通知、雇主聘用函、护照、个人简历、培训证书、资历证明、无犯罪记录等以及150加元的申请费用。通过后向申请者签发有效期为一年的工作许可签证。期满后可延长,最长可以延至两年。申请人还可在工作签证期满后提出移民申请。

假期工作签证是指到加拿大边旅游、边工作的签证,只颁发给来自奥地利、澳大利亚、比利时、芬兰、法国、德国、爱尔兰、荷兰、新西兰、瑞典、斯威士兰、南非、英国、乌克兰、美国等国家18至30岁的旅游者。

【临时外籍劳工计划】联邦政府与各省/地区建立有联席制度,在一些外籍劳工较多的省份如阿尔伯塔省和不列颠哥伦比亚省还设立了“临时外籍劳工办事处”,负责具体事务性工作。90%的外籍劳工工作岗位由各省/地区负责管理,并确保就业与劳动标准符合省政府规定,联邦政府掌管其余10%的岗位。2008年7月,联邦政府率先与阿尔伯塔省政府签订了有关临时外籍劳工人员的谅解备忘录,就有关外籍劳工信息资源共享、劳工保护以及工作条件等达成一致意见。联邦和各省政府均强调,无论通过何种形式引进的外籍劳工,其工作薪酬、待遇和条件不得低于本地劳工,如政府发现雇主剥削劳工现象,将取消雇主聘请外籍劳工的资格。

7、加拿大对外国投资鼓励措施

2011年新出台的政策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降低公司所得税,2011年1月,加拿大通过2011-1012年预算案,将加拿大联邦公司所得税降至16.5%,结合省公司所得税平均为26%。二是通过经济刺激法案(Action Plan),鼓励企业对厂房和机器设备进行投资,所有在2011年12月31日之前的厂房建设和机械设备购置享受50%折旧优惠,并且在2015年之前逐步将所有工业产品进口关税逐步降低为零,在二十国集团中率先实现工业品单方面关税降为零的国家。

7.1优惠政策框架
加拿大是一个高福利、高税赋的国家,高税赋往往使外国和本国的投资者望而却步,这很不利于加拿大经济的发展。加拿大政府也意识到了高税赋带来的不利影响,所以,特别设计了多项税收优惠,以扶助小型企业和制造行业。

加拿大的企业税收优惠通常是将正常的企业税率调低,有时甚至可将税率调低70%,以促进企业的发展。一般而言,在加拿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要向加拿大联邦、省和地方三级政府缴纳税款,各级政府征收的税种主要有:联邦政府征收的税项包括公司所得税、燃料税、商品税(包括销售税和关税等);各省政府征收的税项有公司所得税、资本税及商品税(包括零售税、香烟税及酒税等);各地方政府则征收房产税和商业税等。所以,在加拿大投资创业要负担的税赋是相当重的,巧妙地利用政府所提供的税收优惠,降低税收成本,是企业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由于联邦政府是最大的征税者,所以一般的税收优惠计划都由联邦政府设计出台,省及市政府通常会为企业提供同样的减税优惠。加拿大联邦政府为企业提供的最重要的一项税收优惠是“实行小型企业税率”,即降低小型企业的联邦公司所得税税率。

2011年之前加拿大联邦公司所得税的基本税率是28%,而“实行小型企业税率”可将联邦公司税率降低至13%(包括附加税在内),受惠的公司包括所有由加拿大居民控股的企业。此优惠税率只适用于企业积极经营所赚取的前20万加元利润,其他利润,如房地产投资所得、利息等收入均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7.2行业鼓励政策
“制造及生产行业的税收优惠”是加拿大企业得以享受的另一项税收优惠。其主要目的是扶助加拿大制造及生产企业,创造就业机会。如果一家公司能够同时获得“制造及生产行业税收优惠”及“小型企业税收优惠”,就可以将联邦公司所得税率再降低8%。这样,联邦及省共同征收的公司税率只有13-20%。加拿大的国内外企业只要符合条件,均可享受减税优惠。

为鼓励企业对厂房和机器设备进行投资,加拿大政府特别设立了“投资税抵免”。只要企业的投资支出是用于生产产品,该企业即可在应纳所得税中直接减除相应比例的税款。如果企业效益较差,利润较低,应缴纳的公司所得不够抵消其应享受的投资抵免税额时,企业可将此抵免税额保留七年,在此期间内,当企业有足够的利润时,仍可使用此抵免额。与许多国家一样,加拿大也设有折旧抵免。一般机器、厂房及其他生产设备(土地除外),都可以获得折旧抵免税收优惠。加拿大政府鼓励更多的企业将投资用于高科技研究和开发,并允许这些企业将研发费用从税前扣除,以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

7.3 与投资合作相关的主要法律有哪些?
加拿大与投资合作相关的主要法律有《加拿大投资法》(Investment Canada Act)、《加拿大投资法实施规则》(Regulations Respecting Investment in Canada)等。

1985年6月20日,加拿大政府颁布实施了《加拿大投资法》,同时成立了加拿大投资局,以代替原来的《外国投资审查法》和外国投资审查局。加拿大鼓励外国投资,一般情况下,外国投资不受限制,设立新的企业,法律上并不要求获得政府的批准,也不要求与加拿大企业合资经营,投资者只需履行事先向政府通知的义务。但《加拿大投资法》仍然规定了严格的提交投资通知和审查的标准,特别是对认为危害加拿大某一重要经济部门或构成严重竞争威胁的投资项目,审查尤为严格。

《加拿大投资法》(ICA)共9章52条。其宗旨是:鼓励加拿大人或非加拿大人在资本和技术上投资,促进加拿大经济增长,增加就业;对非加拿大人的重要投资进行审查。其核心内容主要包括:

【投资人定义】加拿大人投资者是加拿大公民、长久居民、政府和机构控制的信托公司、合营企业或加拿大投资法所特别界定的加拿大人控制的任何机构。非加拿大人投资者则指不符合上述定义的投资者。按照加拿大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的多数董事应为加拿大居民。在安大略省,若公司只有一个董事,该董事必须是加拿大居民,若有两个董事,其中一个必须是加拿大居民。在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大多数董事必须是加拿大居民,其中一个必须是该省居民。在阿尔伯塔省,至少一半董事必须是加拿大居民。
未入籍的永久居民在某些省份具有加拿大居民资格,在某些省份只能在某段时间具有加拿大居民资格。

在加拿大投资者并不绝对要在加拿大居住,非居住加拿大的投资人能够按照加拿大投资法规定履行投资的报告及审核程序即可。此外,在加拿大投资者其经营行为须符合加国的反垄断法、消费者保护法、环境保护法、专利法和反仿冒法等法规。

【公司设立形态】 加拿大的法律属大陆法体系,经营企业的主要形态有:
(1)公司。加国公司在法律上系法人,可为私有或公众之分。私立公司的股东不得超过50人,其股票不得向公众出售,转让也受限制。 股份责任有限公司是加拿大最常见和最实用的公司实体 (也有不设立股份资产的公司,此类公司通常为非赢利公司)。
(2)合伙。合伙有两种型态。一是普通合伙。全部合伙人共同参与企业的经营并承担债务。其优点在于可汇集各方的长处于一身,但缺点则为需向各方协调,会增加不少的管理工作。二是有限责任合伙。合伙关系通常以正式的合伙契约为凭证,由一位以上的普通合伙人管理合伙事业并负有清偿负债的无限责任,其它有限责任合伙人则出资而不参与该合伙事业的经营管理,其应负的责任仅限于其出资额。
(3)独资。指全部事业为个人所有,利益与责任均归于个人,以个人的名字或商号名称经营的企业。
(4)外国公司的分公司。向营业所在地的省政府主管单位办理登记并缴纳费用后即可取得营业资格。该外国公司在加国分公司的盈利亏损应视为该外国公司的盈利亏损,从而可以依据该外国的税法以抵减该外国公司的其它收入。
(5)联合投资。指两个以上的个人或公司共同合作,双方按书面协议,各自贡献其能力并分担财务风险,追求一项或一项以上的商业目标。此种企业形式在石油、天然气和房地产等行业甚为普遍。

【投资限制 】投资人除了要注意适用于一般投资申请的法律外,对某些特殊的产业还有一些特殊的规定或限制。主要行业包括银行业、广播业、铀矿业、报业、航空事业、渔业、沿海船务业、销售财务业及消费者贷款业等等。如加拿大的银行法对于加国银行的所有权则有限制。股东中的任何一方所有权最多不得超过10%,股东中非加拿大居民的全部所有权不得超过25%(某些新设立的银行或外国银行设立的子公司不受此限制)。

【投资主管机关 】加投资业务自1994年起由加拿大外交国贸部及工业部主管。除了负责加拿大投资法的制订修改、审核及实施外,还为投资者提供服务。

【投资申请程序及审核程序】
(1)投资申请程序。根据加拿大投资法规定,非加拿大人投资如果是以在加建立新企业的方式者,则只需向管理当局上报备案即可。即投资者只需在有关投资进行之前,或在事后三十天内,将投资方案通知加拿大投资管理部门。一般而言,投资者无需再进一步呈报资料。除非该新企业是属于下列被保护产业之一,否则此项投资无需经过审核或批准。

(2)审核程序
①如果非加拿大人投资于某些特殊行业,或接管现有的企业,则该项投资不仅需要申报并且需要依据加拿大投资法条例接受审核。根据加拿大投资法条例规定,被保护的产业具体如下:书籍、杂志、期刊、报纸的出版、发行或销售;电影或影像产品的制作、发行、销售或展示;音乐录音带或录像带的制作、发行、销售或展示;以印刷或可由机器阅读形式的音乐出版、发行或销售。
②如果非加拿大人在收购一个现有商业的控制权,而出现下列三种情况之一时,通常需要有公告程序。一是收购者直接收购该加拿大企业资产(并非借着收购一个非加拿大人所拥有公司,而间接取得一个加拿大人商业机构的控制权),而该加拿大企业资产在500万加元以上;二是收购者间接收购该加拿大企业其资产在5000万加元以上;三是对所有资产在500万加元至5000万加元的加拿大企业的间接收购,而该企业资产又占整个投资交易总额的50%以上。
③如果投资申请项目需经过审核,则投资人必须提出有关投资者个人及投资计划的详细资料。依据加拿大投资法规定,每一投资项目都将以个案方式接受评估,以决定此投资项目是否对加拿大有利。下列事项是评估时考虑的因素:一是该投资对加拿大经济活动及性质是否有影响,包括对就业、原料加工、加国设备、零部件及服务效率是否有益,以及是否能够增加对外出口;二是加拿大国民是否能够在新企业或新企业所属的产业中得到充分参与及就业机会。该投资是否能提升生产力及效率,是否能促进科技发展及产品创新,并使产品多元化;三是该投资对该产业或相关产业的竞争情况有何影响;四是该投资是否与全国工业、经济及文化政策兼容;五是该投资对加国在国际市场上是否有竞争力。
④对外国投资者收购加拿大企业资产金额需要审查的额度。2009年3月12日,加政府对《加拿大投资法》做了部分修改。拟调整原外国投资者直接收购加拿大企业(除收购文化企业外)的审查门槛。此类交易涉及的加拿大企业资产的账面价值超过3.12亿加元的,则需经审查。而此后,如(a)在该修正案生效后的头两年,收购的加拿大企业的资产“企业价值”等于或大于6亿加元的;(b)在该修正案生效后的第三和第四年,收购的加拿大企业的资产“企业价值”等于或大于 8亿加元的;和(c)在该修正案生效后第五年和第六年12月31日后,收购的加拿大企业的资产“企业价值”等于或大于10亿加元的,则需审查。此后,该门槛将在年度基础上进行调整。此外,废除目前适用于交通运输,金融服务和铀部门较低的审查门槛(500万加元)。

(3)国家安全审查
2009年3月12日,加政府对《加拿大投资法》做了部分修改。该修正案引入新的投资审查程序-损害国家安全。联邦内阁为国家安全,有权采取任何措施,包括完全禁止在加拿大的外国投资。

(4)项目修订
投资申请如不被视为“对加拿大有利”的投资项目,申请人则可向主管当局申明理由,说明未来的营运计划及目标,并提出保证,以取得投资许可。如果此保证方式获得许可的投资,但在日后主管当局可能进行复审,以确定投资人是否履行其当初的保证,并修改其对加国经济有利的项目文件。

(5)对不公平竞争提出审查意见
依据投资法的规定,加拿大工业部竞争局(Competition Bureau)对于企业并购的投资项目需就公平商业竞争及损害投资的立场提出意见。即使不需经过投资法审查的投资项目,如果超过某一限度,在公司合并前必须向竞争局备案。竞争局的主要宗旨是限制那些会对加国内市场的竞争情况产生影响的交易,因此即使是成立的投资企业在寻求扩张营运的过程中,有意取得现有加国企业的控制权时,也要参考竞争局的审核意见。

(6)遵循自由贸易协定
加依据北美自由贸易协议及世贸组织协议执行法内容修订其投资法令。如公司投资人有二人以上,平均拥有公司股份。如投资人属于北美自由贸易区或世贸组织成员,则适用北美自由贸易区或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的投资规定。

《加拿大投资法》的贯彻实施,对加拿大利用外资发展本国经济,促进产业创新,增加就业,产生了积极的推动作用。虽然投资法为20年前所制定的法律,但加拿大政府通过不断修正相关法律法规,日益加大本国市场对外资的开放程度。目前,加拿大众议院管辖下的工业、自然资源、科学和技术常设委员会,正进行“加拿大21世纪工业” 研究,重点将集中在能源、制造业及服务业三大领域,此研究中包括对接受外国投资的政策作框架性研究,并重新审核加拿大投资法。

与投资合作相关的链接网站地址有:
www.wto.org
www.canadabusiness.ca/gol/cbec/site.nsf/en/index.html
www.ic.gc.ca/epic/site/ic1.nsf/en/h_00081e.html
www.international.gc.ca/trade-agreements-accords-commerciaux/invest/index.aspx?lang=en
www.investincanada.gc.ca/cn/default.aspx
www.cic.gc.ca/english/index.aspwww.canadaone.com

五、加拿大吸收外资的优势和劣势。

1、投资吸引力
加拿大对外国投资的吸引力主要包括:社会政治稳定;法律制度健全;政策公开透明;市场化程度高;经济持续稳定增长;劳动力受教育程度高;自然资源丰富;制造业及服务业发达;基础设施完善;地理位置优越,东西两岸分别濒临大西洋和太平洋,通过NAFTA,向南可辐射至美国和墨西哥。

世界经济论坛《2010-2011年全球竞争力报告》显示,加拿大在全球最具竞争力的139个国家和地区中,排第10位。

2、宏观经济
加拿大是西方八大工业国之一,经济规模在全球排名第九位。加拿大经济整体基础扎实,金融机构监管严格,受到经济危机冲击较其他OECD国家更轻,在西方七国集团中正率先走出经济危机的影响。

【经济增长率】2010年加拿大经济继续回升,增长3.3%,增长速度高于上年。

加拿大2006-2010年经济增长情况

年份 GDP(亿加元) 增长率 人均GDP(加元)
2006 11914 2.8% 44487
2007 12190 2.3% 46549
2008 12268 0.6% 48011
2009 11945 -2.6% 45278
2010 12336 3.3% 47540

资料来源:加拿大统计局(以2002年不变价格计算)


【产业结构】在加拿大2010年GDP构成中,农业、制造业和服务业的比例结构为2∶26∶72。
【GDP构成】2010年,固定资产投资占GDP的22.1%。
【财政收支】2010年,加拿大财政收入6057亿美元,支出6777亿美元。
【公共债务】公共债务总额占GDP的34%,比上年增长5个百分点。
【通货膨胀】2010年通胀率为1.6%,略高于上年水平。
【外汇及黄金储备】2011年2月底,加拿大的外汇储备为603亿美元。截至2010年9月,黄金储备3.4吨,占外汇储备的0.2%。

3、 重点/特色产业
资源工业、初级制造业、农业和服务业是加拿大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加拿大是传统的资源大国,其自然资源包括矿业、能源业、林业、渔业等。自然资源对GDP的贡献率保持在13-15%。货物贸易出口中40%的产品来自资源业。加拿大高科技产业发达,在核能、水电、通讯、航天、环保、交通、石化、地球物理勘探、生物工程、医学、造纸、客运车辆和小型客机制造等方面拥有先进的技术和设备。

【农牧业】可耕地占国土总面积的16%。已耕地6800万公顷,占国土面积的8%。人均耕地面积2.14公顷。农牧业机械化程度高,农牧业人口35万,占全国劳动人口的2%。主要农产品有小麦、大麦、油菜籽和菜籽油、亚麻籽、燕麦等,主要畜产品包括牛肉、猪肉、牛奶和乳制品。加拿大是世界第二大谷物出口国。2010年农牧业产值204.6亿加元,占GDP的1.7%。

【林业】加拿大森林面积达4亿公顷,居全球第三位。森林覆盖率40%,占世界森林覆盖面积的10%,其中90%为原始森林。约2.4亿公顷为可用木材林,其中66%为针叶林(软木),22%为针阔叶混和林,12%为硬木林。加为世界第二大软木生产国,产量占世界的20%,森林工业每年创造产值800亿加元。林产品出口额超过400亿加元,是世界最大的林产品出口国。2010年林业产值42.8亿加元,占GPD的0.4%。

【渔业】加拿大外接太平洋、大西洋、北冰洋,内拥五大湖,海岸线长达24.4万公里,占世界海岸线的25%。淡水面积75万平方公里,占世界淡水储量的10%。渔业产品包括龙虾、鲱鱼、虾、蟹、扇贝、鳕鱼、鲑鱼等。85%的水产品用于出口,出口额超过40亿美元。2010年渔业产值9亿加元,占GDP的0.07%。

【矿业】加拿大是世界第三大矿业国,已探明的金属和非金属矿物超过60种,其中,钾矿探明储量97亿吨,占全球储量的57%,年产量850-900万吨,储量和产量均居世界首位。铀矿储量52万吨,占全球储量15%,年产量9500吨,居世界首位。镍储量400万吨,占全球储量8%,年产量25万吨,居全球第二位。钴、铜、锌、铝、石棉、钻石、钼、铬、钛精矿、盐、铂、石膏等金属和矿产品产量均位居世界前五位。2010年矿业产值77.8亿加元,占GDP的0.6%。

【能源业】加拿大油气资源丰富。石油储量近1800亿桶,位居世界第二(仅次于沙特阿拉伯)。主要以油砂的状态储藏。95%以上的油砂储量分布在阿尔伯塔省。加拿大是世界第九大原油生产国,2009年原油产量近10亿桶。天然气产量1451亿立方米,是世界第三大天然气生产国。2010年石油和天然气产值395.2亿加元,占GDP的3.2%。

在清洁能源方面,加拿大水电装机容量达0.67亿千瓦,占全球的9%。共有18座核电站,发电能力为1260万千瓦。现有风力发电装机容量74万千瓦。

【生物技术产业】加拿大生物技术产业规模位居世界第二,约有490家生物技术公司,其中81家为上市公司。行业产值38亿加元,年研发费用达15亿加元。

【汽车制造业】加拿大汽车制造业的产量居全球六位,主要制造商是福特、戴姆勒-克莱斯勒和通用汽车公司。

【化学工业】加拿大拥有2120家化学工业公司,雇员8.5万人,出口额达270亿加元,主要由美国公司控制。

【宇航和国防工业】宇航和国防工业排名全球第5位,拥有400多家公司,最著名的是全球最大的支线飞机制造商-庞巴迪公司(Bombardier)。年产值230亿加元,出口192亿加元,研发投入10亿加元,直接创造就业机会8万多个。

【信息通讯业】信息通讯业拥有32000家公司,其中不乏Research In Motion (RIM)和加拿大贝尔(Bell Canada)等世界知名企业。每年在研发领域投入500多亿加元,年收入超过1300亿加元。其中三分之二的产品出口,64%的产品出口到美国。2010年产值528.8亿加元,占GDP的4.3%。

【服务业】加拿大服务贸易分为生产服务、商业服务、政府服务三类。其中,最主要的是商业服务(包括通讯、建筑、保险、金融、计算机及信息、管理服务等)。2010年,加服务业产值达8904亿加元,占GDP的72.2%。2010年加拿大服务贸易总额1635亿加元,其中进口934亿加元,出口701亿加元。

4、 发展规划
2006年11月,加拿大政府发布了名为“加拿大的优势-为加拿大人构建强大的经济”的经济发展长期规划。规划指出,加拿大将以创造经济发展的五大优势为目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这五大发展目标是:
(1)税收优势:加拿大将降低税收,使之成为G8国家中新投资企业税率最低的国家。
(2)财政优势:将消除政府净债务。
(3)企业优势:将减少不必要的规定和官僚程序,以鼓励企业投资。
(4)知识优势:将培养受教育程度最高、最有技巧并且最灵活的劳动力。
(5)基础设施优势:将建立现代化和世界级的基础设施,以保证人员、货物和服务的流动。

5、劣势
加拿大国内市场较为狭小,2010年,加拿大批发贸易额为695亿加元;零售贸易额为763亿加元。根据加拿大统计局数据显示,2010年加拿大个人消费品及服务支出总额达9414亿加元。其中,耐用品支出1140亿加元,半耐用品支出714亿加元,非耐用品支出2244亿加元,服务支出5316亿加元(医疗及健康服务支出562亿加元)。

六、外界对加拿大投资环境的评价。

总体外界评价较好,归结为:社会政治稳定;法律制度健全;政策公开透明;市场化程度高;经济持续稳定增长;劳动力受教育程度高;自然资源丰富;制造业及服务业发达;基础设施完善。根据<经济学人>杂志排名,加拿大投资环境位列世界第五,福布斯杂志将加拿大评为世界第一商业投资环境,根据世界银行2011年报告,加拿大是世界上开办公司需要程序最少、时间最短的国家。根据世界经济论坛的2011年度竞争力报告,加拿大的银行业为世界上最稳健。WTO2011年贸易审议对加拿大的外国投资环境总体评价良好,指出加投资审议程序较好并逐渐简化,投资和竞争法律在过去5年的过程中不断改进,但农业方面的垄断经营和销售管理体系仍然妨碍自由竞争。

七、加拿大联邦政府《2011年投资加拿大旗舰报告》(2011 edition of Invest in Canada flagship report)。

加拿大外交国贸部是加负责外资促进的部门,每年出台对本国投资环境评价的权威报告,号称“旗舰报告”。具体承办单位是外交国贸部投资促进局(Invest in Canada Bureau), 报告主要从加拿大宏观经济、外国投资环境、高级研发设施、高端人力资源和地理位置优越5个方面阐述加拿大的投资优势,并指出鼓励外国企业及个人投资加拿大的行业,如先进制造业、农业和食品加工、塑料和化工、清洁技术、电信、生命科学、商业和金融服务业等。评价指标包括宏观经济如GD P增长率、政府财政状况、主权债务比例、金融业状况,具体商业环境包括新设公司手续、所需时间、费用,社会稳定与否,投资者保护的法律保障,公司所得税率,进出口关税,地理条件和出口市场状况,基础设施等多项标准。

八、劳动力成本和社保政策对企业成本的影响。

加拿大实行联邦制,是个福利国家,拥有较完善的社会福利保障系统。加拿大国民福利体制是一个多层次较复杂的体系,既有公共性质的,也有私营计划的。其覆盖面很广,有面向全民的,也有针对不同群体的。主要社保项目分为5项:

1、养老保险
加拿大的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国家年金制度),始创于1966年,至今已有三十多年的历史了。它的主要目的是保障受雇人员在年老、丧失能力或不幸去世时其本人或家人的基本生活。国家年金制度涵盖面十分广泛(达95%),它包括老年人退休金、残疾退休金和遗嘱抚恤金等。国家年金制度主要通过加拿大人力资源开发部设置在全国各主要市镇的人力资源中心进行具体管理(发放待遇、提供服务等)。

根据规定,申请老年退休金的人需年满65岁,并在退休之前曾经交纳过退休保险费,一般而言,退休金是在65岁生日过后的一个月后开始领取的,领取金额的多少是以退休前交纳退休保险费的多少和时间的长短为依据的,交费满40年并年满65岁的,其退休金为退休前最高5年平均交费工资的25%;交费不满40年的每少1年少2.5%。如60岁退休,即从60至64岁期间,共有五年,5乘以2.5%,,即工资的7.5%将被扣除。

伤残退休金为在工作期间交纳了退休保险费,未达退休年龄而不幸受伤致残的人员,以及子女和家庭提供的生活保障。伤残人员到65岁时,其伤残退休金就会自动停止,而改发老年退休金。

遗嘱抚恤金,即指凡交付了起码三年以上退休保险费的人,万一工作期间不幸丧生,其配偶或子女就可按规定领取抚恤金。其条件是子女须在18岁以下,或是18岁-25岁期间全日制的在校学生,无工作,未婚,每个孩子每月领取166加元,而配偶不管其是否有工作,每月可领取405加元。

国家年金的资金来源靠雇员和雇主所交的保险费。1996年交费率为雇员收入的5.6%。雇员和雇主各分交2.8%。而自雇人员则须独自全部交纳5.6%。国家年金的保险费的提取比例随着人口的老龄化每年都在提高,预计2001年将增至个人收入的6.85%。

此外,加拿大早在1951年就建立了老年保障制度,凡年满65岁以上的人都可领取,其标准是18岁以后每在加拿大居住一年即可领取最高标准的1/40,即住满40年可领全额。1997年1月老年保障金额是400.71元。1996年每位老人所领的老年保障金平均为平均工资的14%。以上各种养老金每年按物价上升幅度进行调整,物价下降时不调整。除国家年金外,加拿大政府还采取税收优惠政策,鼓励雇主为雇员建立企业年金计划和雇员建立个人养老金储蓄计划作为国家年金的补充,加政府规定两项合计最高可免交18%的税。以此来引导企业和个人对补充养老保险的投入。

加拿大的国家年金计划具有强制性的特点,即每个人必须按工资的一定比例交纳养老保险费,退休以后才能享受养老保险金,而企业养老保险金计划(简称企业年金)和个人养老金储蓄计划(简称个人年金),是自愿保险制度,则带有商业性的特点,凡参加这两项年金的人,退休后的生活会更有保障。据介绍,加目前这两项年金共计约为工资的31%。养老金计划 (Old Age Pension) 这层保险来源是雇主和雇员的缴费。政府规定凡年满18岁已参加工作的雇员,必须缴纳工资的2.95%作为将来退休后的福利,雇主出同样比例。自谋职业者全部个人缴纳。

养老金也称退休金;加拿大政府允许每个人工作到自己想退休的年龄,但养老金数量有区别。 个人登记退休储蓄计划 (Registered Retirement Saving Plan,简称RRSP) 是一个自愿性的保障项目。这项资金来自本人的投资储蓄,一般不得超过本人工资的18%,如此可予以免税。私营企业也有养老金,称为私营养老金。它是由雇主选择一个保险公司,和雇员双方签订投保协议,也是双方缴费,这项储蓄积累保证丧偶生存的一方至少可得到余额的60%,所以很受双方欢迎。公务员养老金计划是政府为雇员提供的附加性退休收入,金额颇高,仅此一项便为个人工资的75%。公务员享受的此项福利要比私营企业的雇员优厚得多。

2、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是加拿大社会福利系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开始试行于1957年,1968年全国统一立法,在颁布的《加拿大健康条例》中,规定了全民医疗的标准和条件。加拿大医疗保险最突出的特点是它的全民性,即所有加拿大的公民都可享受医疗保险,人人有份,待遇基本相同,有病住院,无论年轻人还是老年人,不仅看病吃药免费,连吃饭都免费。65岁以下的人看牙和到药店买药要付费,而65岁以上的老人可免费。如果是移民或是暂时在加工作的人,只要符合有关规定,也可享受医疗保险。加拿大的医院既治病,也管医疗费用。医疗费用由政府按规定拨到医院包干使用。其次是它的公开性,即收费标准公开、药价公开,并建立了完善的计算机档案管理系统和监督系统。三是它的灵活性,即每人拥有一张医疗卡,国内各地区都可有效使用,即使出国在外,治病也可将医疗处方费用带回国内凭卡报销。四是它的综合性,医疗保险除治疗各种疾病外(除牙医疗要收费外)各种疾病预防及健康保健也包括在内,具有全面医疗服务的特点。

加拿大的医疗保险由各省政府的非盈利机构管理,经费来源主要是联邦政府和省政府的各项税收。1977年以前实行的是对等分享医疗保险计划,即联邦政府和省政府各出资50%。联邦政府由于财政吃紧,1977年以后,终止对等分亨计划,联邦政府医疗保险费用的支出逐步减少,目前一般为30%。联邦政府所投入的医疗保险费用虽然比例减少了,然而绝对数额却一直未有减少。为了支持省政府对医疗保险费用多投入,联邦政府允许省政府增加税收,而联邦政府的税收不再增加。据统计,加拿大的医疗保险费用的支出是不断增加的,其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60-70年代为7%,目前已提高到10%(美国为14%)。

为了解脱困境,加拿大联邦政府在近几年提出了一系列改革措施。一是改革收费标准,如:原来规定的65岁之后的人看病吃药不收费,改为限药收费。即规定允许开的药品不收费,没有规定的药品病人自购药要收费。此外还要收取处方费,一般2-4元。二是削减医疗经费的开支,通过一些专科医院和普通医院合作的作法,建立综合性医院,扩大服务范围,据统计,仅安大略省1996年就削减了5000个病床,其所拥有的44家医院,1997年准备关闭12家。三是扩大服务,办家庭病床,加强家庭护理和疾病的预防等。

3、工伤保险
所谓工伤保险主要指雇员因工受伤以及致残后本人及家属所得到的赔偿和经济保障。加拿大的工伤保险由各省立法,由各省自行管理。安大略省的工伤管理机构是劳工补偿局和劳工工伤补偿委员会,该委员会由政府、雇主和工人代表组成,委员会主席由政府任命,委员10人,其中工会代表1-2人,委员会有雇员4000人,每年支付的补偿费用达20亿加元,补偿费用的来源主要由参加企业所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是强制性的,每个企业(私营企业、银行、理发业自愿除外)都要依法强制参加并缴纳保险费用。保险费率分定,一是视参加企业的劳动危险程度确定不同的缴纳比率(最高为20%,最低为0.4%,平均为3.6%)。二是根据每年支付给参加企业的补偿保险费用的多少确定不同的缴纳保险比率。三是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机关的工伤补偿基金分别建帐,分开使用,有的统筹管理,有的自收自支。

法律规定,工伤补偿的标准一般可达到本人原工资的90%。此外,还要注意到经济补偿以外的因素,如康复医疗、重返工作岗位的培训等。若工伤致残,考虑到影响了受伤人的生活和乐趣,有的补偿金每年最高可达45000加元。法律也不明确的规定,凡故意伤害自己身体、因战争致残、因参与动乱受伤或与人殴打致伤,都不予补偿。工伤补偿只给伤者本人,家属待遇由政府的社会保险主管部门按规定支付。

法律规定,每个企业在开工之前,都必须张贴《海报》,告知雇主和雇员发生工伤事故后必须做什么,否则,会受到严厉处罚。省劳工补偿局负责工伤的鉴定,发生争议时,也由劳工补偿局负责仲裁,仲裁不服,可向法院起诉。这些规定有效地保证了工伤管理机制依法运行,确保劳工的合法权益。

4、就业保险 (Employment Insurance, 简称 EI)
就业保险在1998年以前被称为“失业保险(Unemployment Insurance,简称 UI)”,也是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就业保险旨在通过一些具体形式来帮助那些失业而暂时还没找到工作的人,主要有收入福利补贴、培训协助、流动付款等。它的积累是雇主、雇员共同缴费,费率为个人缴纳工资的2.7%,雇主缴纳雇员费率的1.4倍。可以在失业后两周开始领取保险金,每次申请最多可领45周。基本能得到本人工资的55%。由于这项保险针对个人不同的情况,所以补贴会因人因地因时而异。

5、劳动者保护和劳动力成本情况
加拿大劳工法例和各省的雇佣标准法都是保护雇员利益的,雇员的权力包括,一天8小时、每周五~六天工作制,每周工作时间超过44小时,就要领取加班费;各省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同,一般在每小时5~5.4加元左右。只要雇员在受雇3个月后,可享受法定节假日;如果加班,工资一律加一倍半。雇员享受带薪休假期。男女同工同酬,雇主不能歧视女性。

加拿大的职业健康和安全法规定,雇主必须为职工提供健康和有安全保证的工作场所。例如,雇有20人以上的建筑工地,必须由职工选出一名健康和安全代表;任何超过20个职工的工作地点必须成立健康和安全委员会。当然办公室、图书馆、剧院、商店等处所除外。


加拿大劳动力成本具体情况列表(见下页)

加拿大各行业劳动力每小时薪酬(月统计)

2011年一月 2012年一月
2011.1-2012.1

雇员人数1(千) 小时平均工资
($) 雇员人数1(千) 小时平均工资
($) 一年间变化%
Canada
男雇员Men 7,075.3 24.91 7,134.9 25.38 1.9
女雇员Women 7,178.8 21.30 7,246.6 21.77 2.2
全日制雇员Full-time 11,415.9 24.77 11,556.6 25.31 2.2
兼职雇员Part-time 2,838.2 16.34 2,824.9 16.39 0.3
工会之内雇员2 4,540.3 26.56 4,546.6 26.94 1.4
工会之外雇员3 9,713.8 21.47 9,834.9 21.99 2.4
永久性工作4 12,618.4 23.63 12,661.4 24.15 2.2
临时工作5 1,635.7 18.93 1,720.1 19.23 1.6
管理类职业 992.3 35.50 980.4 37.04 4.3
商务、金融和行政类职业 2,801.6 21.82 2,771.2 22.15 1.5
自然和应用科学及相关职业 1,071.9 31.62 1,105.3 33.29 5.3
卫生职业 985.2 26.67 1,022.2 27.00 1.2
社会学科、教育、政府服务及宗教类职业 1,440.0 29.97 1,434.3 30.26 1.0
艺术、文化、娱乐及运动类职业 323.2 23.33 357.0 23.77 1.9
销售业和服务业职业 3,697.2 15.53 3,717.0 15.58 0.3
贸易、运输和设备操作员及相关职业 1,965.4 22.84 2,043.2 23.20 1.6
第一产业特殊职业 228.4 21.70 227.8 22.69 4.6
加工业、制造业和公用事业领域的特殊职业 749.0 19.54 722.9 19.88 1.7


1. 私营公司、企业或公共行业雇员。
2.工会集体协议或合同以内的工会成员和非工会成员 。
3. 工会集体协议或合同之外的雇员。
4. 指在企业条件许可时,只要雇员愿意,可永远保留的工作,无期限限制。
5. 有期限限制的临时工作,包括季节工、临时工、合同工等。

资料来源: 加拿大统计局 更新日期: 2012-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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