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机关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论证。论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但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一条 艺术考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20日内,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艺术考级机构连续2年不开展艺术考级活动的,取消开展艺术考级活动资格。
第十三条 艺术考级考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7年以上专业艺术学习经历或者中级以上(含中级)艺术或者艺术教育专业职称;
(二)5年以上所申请专业的艺术表演、艺术理论研究或艺术教育工作经历;
(三)良好的示范、教学指导及鉴赏能力;
(四)良好的政治素质、道德修养。
艺术考级考官由艺术考级机构聘任。
第四章 考级管理
第十四条 艺术考级机构必须组建常设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按照核准的艺术考级专业组织艺术考级活动。
第十五条 艺术考级机构应当在组织艺术考级前向社会发布考级简章。考级简章内容应当包括开考专业、设点范围、考级时间和地点、收费项目和标准等。
第十六条 艺术考级机构可以委托相关单位承办艺术考级活动。承办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从事艺术教育、艺术表演、艺术培训、艺术研究等与艺术考级专业相关的业务;
(三)开展艺术考级活动必要的物质条件;
(四)良好的社会信誉。
艺术考级机构必须与承办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办单位必须在合作协议规定范围内,以艺术考级机构的名义组织艺术考级活动,艺术考级机构对承办单位与艺术考级有关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艺术考级机构委托承办单位承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应当自合作协议生效之日起20日内,将承办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报审批机关及承办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同时抄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第十八条 艺术考级机构应当在开展艺术考级活动5日前,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情况报审批机关和艺术考级活动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同时抄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第十九条 艺术考级的内容应当按照本机构教材确定。
第二十条 考场内执考考官由艺术考级机构派遣。同一考场内至少应当有1名相关专业的考官。
开展美术专业艺术考级的考级机构在考场内可以只派遣监考人员。
第二十一条 考官应当对考生的艺术水平作出评定,并提出指导性意见。
第二十二条 考场实行回避制度。与考生有亲属、师生等关系可能影响考试公正的考官,应主动回避。考生或未成年考生的监护人可以申请考官回避,经考场负责人核实后执行。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经查证属实,考试结果无效。
第二十三条 考生通过所报艺术专业级别考试的,由艺术考级机构发给相应级别的艺术考级证书。
艺术考级机构应当自每次艺术考级活动结束之日起60日内将考级结果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四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艺术考级活动前未向社会发布考级简章或考级简章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二)未按规定将承办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备案的;
(三)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情况备案的;
(四)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报送考级结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