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文化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 作者:cwto1610 | 发布时间: 2017-12-26 | 3770 次浏览 | 分享到:

  (四)公司章程及产权登记表复印件;

  (五)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

  (六)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七)市文资办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对由市文资办决定的债券发行项目,履行相关程序后出具批复意见。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报经市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部门、机构批准、核准或备案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国家出资企业中的国有控股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发行债券,由其股东会、股东大会作出决定;企业在召开股东会、股东大会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将债券发行方案及相关材料报送市文资办审核,市文资办出具审核意见后,由其股东代表在股东会、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并及时将审议情况报告市文资办。

  国有控股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向市文资办报送的文件资料比照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国家出资企业所投资的各级全资、控股或实际控制子企业发行债券由其股东会、股东大会作出决定;企业在召开股东会、股东大会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将债券发行方案及相关材料由国家出资企业报送市文资办审核,市文资办出具审核意见后企业履行相应程序。

  第十条  文化企业发行债券以外的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其他债务融资工具,应在企业作出决定后10个工作日之内,由国家出资企业报市文资办备案。

  第十一条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精神,建立健全本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债券发行事项管理工作规范。

  第十二条  文化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和择优原则,选聘债券发行过程中涉及的各类中介机构(包括财务顾问、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其中会计师事务所应按照《北京市国有文化企业中介机构选聘管理暂行办法》(京文资发〔2016〕20号)规定从市文资办中介机构备选库中选择。

  第十三条  市文资办应根据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总体要求,主要从企业主业发展资金需求、资产负债水平、风险防范和控制机制建设、中介机构的选聘流程、内部决策程序等方面,对文化企业债券发行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决定或出具意见。

  第十四条  市文资办作出同意发行债券的决定后,文化企业按规定向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报送发行债券的申请。

  第十五条  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对文化企业债券发行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5个工作日之内,文化企业应当将有关情况报告市文资办备案。

  文化企业应当在债券发行工作结束15个工作日之内及兑付工作结束15个工作日之内,将发行情况、兑付情况书面报告市文资办备案。

  第十六条  债券存续期内,发生可能影响债券持有人实现其债权的重大事项时,文化企业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向市文资办报告,并说明原因。

  第十七条  市文资办建立文化企业债券发行情况统计报告制度,国家出资企业应当将上年度本企业及子企业已发行债券、还本付息等情况于每年3月31日前报市文资办。

  第十八条  文化企业发行债券未按本办法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市文资办将按照《北京市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京宣发〔2016〕65号)、《北京市国有文化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京宣发〔2016〕50号)等有关规定,追究企业及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现行文化企业债券发行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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