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农业农村部 海关总署 市场监管总局 中国贸促会关于印发《商品市场优化升级专项行动计划(2021-2025)》的通知
来源: | 作者:齐峰 | 发布时间: 2021-05-14 | 1032 次浏览 | 分享到:

6.提升品牌孵化能力。引导商品市场拓展品牌策划、设计包装、孵化运营、宣传推广等功能,加强品牌培育与运营。指导商品市场通过品牌创建活动,吸引国内外品牌企业入驻,提升商品品牌化、特色化水平。鼓励有条件的商品市场与生产企业合作,开发自有品牌商品。

7.拓展平台整合能力。引导商品市场与特色产业集聚区、物流园区、配送中心对接合作,整合生产、销售、金融、物流等资源和需求,通过自建或共建等方式,打造供应链综合服务平台,带动产业升级和效率提升。搭建开放平台与中小商户共享,探索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商户做大做强。

(三)促进创新融合。

8.引导市场业态创新。鼓励农产品市场加强业务流程优化,建立供求信息传导机制,引导按需生产。鼓励工业消费品市场创新营销方式,通过设立消费体验馆、新品发布中心、创意设计坊、电商直播基地等,推动跨界融合发展。鼓励生产资料市场探索交易模式创新,依法合规发展电子交易。

9.促进市场协同联动。优化商品市场区域规划布局,支持产地型、集散型和销地型商品市场加强纵向联动。鼓励商品市场品牌输出,通过兼并收购、加盟合作、渠道下沉等方式,推进品牌化、连锁化运营。指导商品市场按照区域产业发展定位,巩固差异化经营优势,促进市场横向协作。

10.推动数字化转型。引导商品市场应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区块链和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加快传统交易场景数字化重构。鼓励商品市场依托行业大数据平台,衔接匹配上游供应与下游需求,打通产业链各环节,打造适应数字经济发展的新型商品集散中心。

11.推进内外贸一体化。指导商品市场加强主体培育、品牌建设和融合创新,深入推进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建设。支持有条件、有实力、有国际竞争力的商品市场“走出去”,探索与境外经贸合作区优势互补、联动发展。鼓励商品市场与跨境电商综试区、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协作,发展跨境电商。鼓励商品市场组织产销对接活动,按照“同线同标同质”要求,支持出口产品转内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商品市场示范基地培育是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的重要任务,各地要高度重视,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建立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海关、市场监管等部门和贸促机构共同参与的协调推进机制,加强对优化升级专项行动的统筹协调、支持引导和服务保障。

(二)开展试点探索。商务部等部门在具备条件的地区分批开展试点,适时开展绩效评价(评价指标见附件1)。试点地区原则上应有列入商务部重点联系的商品市场,或农业农村部认定的国家级农产品产地专业市场,并具备与商品市场相关的产业基础,西部、东北地区可适当放宽条件。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试点城市申报,指导试点城市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参考要点见附件2)。首批试点申报截止时间为2021年6月20日。

(三)加强政策支持。各地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海关、市场监管等部门和贸促机构要因地制宜、精准施策,在规划编制、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创新创业、品牌建设、贸易便利化、电商直播、市场监管、产销活动组织、房屋租金、办展参展等方面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

(四)强化支撑体系。各地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专业机构、高校智库等作用,加强统计监测、行业研究和培训指导。引导商品市场按照行业类型和经营特点,与现代流通企业、数字商务企业、农业企业、制造业企业等加强合作交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对接活动。

(五)加强总结宣传。推动专项行动取得可复制、可考核成果,总结创新发展经验模式和典型做法,组织市场互动交流,多渠道宣传报道,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于每年11月底前将工作进展和典型案例,报送至商务部。


联系方式:

商务部流通发展司

电 话:010-85093815 85093759

传 真:010-85093749

商务部流通产业促进中心

电 话:010-51190862 51190870

传 真:010-51190867


 附件:1.商品市场优化升级试点评价指标.xls

        2.商品市场优化升级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参考要点.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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