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总则
为保障北京国际文化贸易促进会(以下简称本会)开展正常的业务工作,充分体现为会员服务的宗旨,确保为会员服务的范围、方式和内容的有效性,加强会费管理,确保会
费收入能更好地用于本会建设和组织活动,特制订本会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
第二条:依据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北京市民政局社团管理部门和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会费收取的规定、本会章程,参
照其他社会团体的会费标准,结合本会的工作特点,特制定本标准和管理办法。
第三条:会费标准
常务理事单位:30000元/年
理事单位:10000元/年
单位会员:5000元/年
个人会员:2000元/年
第四条:会费的收取
1、会费是本会开展各项活动的主要经济来源,各会员单位有责任和义务按时缴纳会费。
2、会费收取时间为:被批准入会后一个月内缴纳当年会费,此后每年该月即为该会员单位缴纳会费的时间。
3、会费通过银行转账或汇寄。
开户名:北京国际文化贸易促进会
开户行:工商银行北京日坛路支行
账 号:0200 0629 0902 4540 442
第五条:会费的使用和管理
1、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本会宗旨开展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
2、本会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按照《北京国际文化贸易促进会财务管理制度》严格管理;
3、本会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会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大会的审查;
4、在年检时向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会费收支情况。
第六条: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的制定或调整须经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1、本会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应当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应当有2/3以上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出席,并经出席会员或者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2、除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以外,不得采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
第七条:本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归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第八条:本办法经2015年1月3日北京国际文化贸易促进会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自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