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9部门 关于印发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方案的通知
来源:广电总局 | 作者:pro51beed | 发布时间: 2017-07-20 | 4471 次浏览 | 分享到:

二是对经营企业认真排查。重点检查不具备经营资质、产品标签标识、宣传材料未经批准声称保健功能、宣称具有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含有虚假宣传功效等违法行为。对检查发现存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从严处罚。所有检查和处罚结果均向社会公开。

三是对非实体店经营单位认真排查。重点检查通过电视购物、电话营销、会议营销、网络营销等方式销售食品或保健食品单位的经营许可资质,以及超范围经营、宣称具有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欺骗、欺诈消费者等违法行为。对检查发现产品标签标识、网页宣传中含有虚假宣传功效的,责令下线并召回相关产品,按照属地管理职责通知相关管理部门处理。对未履行管理责任的电视台、报刊、互联网交易平台、宾馆、会场等第三方平台运营商,转请相关管理部门调查处理。对涉外网站,转请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核实处理。涉及进口产品的,通报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部门调查处理。所有检查和处罚结果均向社会公开。

四是对涉嫌非法添加、非法声称产品功效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加大对网络销售、会议销售、电视购物、电话营销产品的抽检力度。重点是抽检:非食用物质(西布曲明、咖啡因、酚酞、西地那非、他达拉非、盐酸二甲双胍、马来酸罗格列酮、盐酸吡格列酮、盐酸苯乙双胍、格列本脲、格列吡嗪、洛伐他汀、氨氯地平和硝苯地平共14种)、农兽药残留、微生物污染、重金属污染(铅、砷)、功效成分及标志性成分、胶囊壳中铬等。对检查和抽检中发现的问题,应当依法予以处置:一是要查清问题产品来源和流向,责令生产企业立即停止生产问题产品并进行召回,责令经营企业立即停止销售;对召回、下架的问题产品要及时依法处置,防止再次流入市场;涉及其他地区的,及时通报相关部门采取控制措施。二是深入开展调查取证,查清相关生产经营企业违法事实,依法从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有抽检和处罚结果均向社会公开。

五是加大对食品功能声称广告违法和虚假宣传的监管处罚力度。依法加强广告事中事后监管,严厉查处未经审查发布保健食品广告以及发布虚假违法食品、保健食品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等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的监督检查,督促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切实履行广告审查责任。严肃查处食品广告中虚假宣传、疾病预防治疗功效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对食品作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款的规定,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停销售该食品,并向社会公布;仍然销售该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食品,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于涉及欺诈和虚假宣传的食品、保健食品广告,责令停止播出、下线,并通报相关部门依法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是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综合治理,实现社会共治。一方面,各地监管部门要联合新闻媒体和相关行业组织,明察暗访,对发现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单位和相关平台运营商依法从严打击,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和抽检检测中发现的问题企业、问题产品以及依法处置信息等,进行公开曝光。同时,将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失信记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送到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鼓励群众对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违法行为投诉举报,鼓励因上述违法行为受到身体、经济损害的消费者投诉。对各类投诉举报要及时受理、快速核实、快速处理。对于投诉举报的案件线索,一查到底,生产环节的要延伸到经营环节,召回相关产品,经营环节的要上溯到生产环节,彻查来源和其他销售渠道。工作中注意部门间沟通协调,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举报有功人员按规定给予奖励。

三、时间安排

(一)检查整改。2017年12月31日前,各地监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职责,按照本方案规定完成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风险隐患排查和检查,对发现问题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直至整改到位。各省级食品安全办需汇总整理本地区整治工作情况,于2018年1月15日前报送国务院食品安全办。

(二)抽查检查。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根据投诉举报和抽检等情况,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将联合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和行业组织,组织对重点地区检查。对发现市场混乱、治理措施不力的相关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进行通报和曝光。

四、工作保障

(一)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联合新闻媒体和行业组织,广泛开展保健食品常识的科普宣传,增加消费者健康养生常识、提高消费者对食品、保健食品的辨识和认知能力,指导消费者科学选购。

(二)通报协查。各地要按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食药监稽〔2015〕271号)和有关要求,建立相互沟通协调和通报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对于发现的食品和保健食品违规营销、非法宣传、非法添加、非法生产等问题,及时通报相关部门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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