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的通知
来源: | 作者:cwto1610 | 发布时间: 2017-09-29 | 1257 次浏览 | 分享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广电局,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中国教育电视台: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以下简称《国歌法》)相关规定,维护国歌尊严,规范国歌奏唱、播放和使用,现就学习宣传贯彻《国歌法》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颁布和实施《国歌法》的重要意义。国歌是宪法确定的国家重要象征和标志。颁布和实施《国歌法》是落实宪法规定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的重要举措。要通过《国歌法》的实施,增强公民国家观念,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激励全国各族人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共同奋斗。

二、积极开展《国歌法》的宣传工作。广播电视和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开展对《国歌法》和国歌的宣传,宣传国歌历史和精神内涵,普及奏唱礼仪知识,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唱国歌、爱国歌,弘扬爱国主义精神。

三、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依法播放国歌。在国庆节、国际劳动节等重要的国家法定节日、纪念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中国教育电视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台,应当于北京时间上午10点整在其主频率、主频道播放国歌。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应当在适当的时点依法播放国歌。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国歌应当与前后节目相协调,维护国歌尊严。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国歌应当使用国歌官方录音版本。在官方录音版本确定前,广播电台、电视台可以使用当前符合国歌标准演奏曲谱的通用版本。电视台播放国歌时,所配视频由中央电视台按照《国歌法》精神组织专家审定后录制。

五、新闻媒体在对奏唱国歌场合的宣传报道中,应当遵守《国歌法》有关规定。

六、各相关单位应当做好对新闻媒体、出版物、电影、电视剧等有关国歌使用的审核工作,防止出现国歌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等有损国歌尊严、违反《国歌法》规定的情形。

七、各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国歌的奏唱、播放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对《国歌法》实施过程中发现的相关问题及时上报总局。

请接本通知后,立即转发相关单位认真执行。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2017年9月29日  

  • .

中国国际图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图书进出口(集团)总公司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有限公司
中国教育图书进出口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
中国少年儿童新闻出版总社
中国对外文化集团

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                       更多
  • .

大型功夫舞台剧《武林时空》
北京国际图书博览会
汉雅星空IPTV中华文化海外传播项目
电影中国网
“亚马逊中国书店”项目
中央电视台国际频道发稿平台
50部国产原创漫画版权出口计划
人文社科国际学术平台建设

国家文化出口重点项目                     更多


版权所有:

中国国际文化产业投资贸易大会组委会

中华文化贸易促进会

北京国际文化贸易促进会

CP备案编号:京ICP备10209056号-3

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路8号2号楼1610室

电话:010-84685513/010-84685517

传真:84685527  

邮编:100102

Email:peking@ccpct.org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