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文化企业公司章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 作者:cwto1610 | 发布时间: 2018-01-10 | 4356 次浏览 | 分享到:

北京市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文化企业公司章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文资发〔2018〕1号

市属国有文化企(事)业单位:

  为依法履行国有文化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和加强北京市国有文化企业公司章程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我办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国有文化企业公司章程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如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办。

 

 

北京市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2018年1月10日

 

北京市国有文化企业公司章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国有文化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和加强监管企业公司章程管理工作,理顺出资人与所出资企业、出资主体与股权代表之间的法律关系,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北京市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京宣发〔2016〕65号)、《北京市国有文化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京宣发〔2016〕50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北京市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文资办)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实际控制公司)公司章程的制定、修改、审核和备案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国有实际控制公司是指市文资办持股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作为第一大股东,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实际支配的公司。

  第三条  公司章程的制定是指市文资办制定国有独资公司章程或国家出资企业制定本公司章程的行为。

  公司章程的修改是指市文资办修改国有独资公司章程内容或国家出资企业修改本公司章程内容的行为。

  公司章程的审核是指市文资办对国家出资企业制定或修改的公司章程进行审核的行为。

  公司章程的备案是指国家出资企业制定或修改的公司章程经履行法定程序后,报市文资办备案的行为。

  第四条  公司章程制定和修改的基本要求:

  (一)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应当符合《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国家出资企业中的上市公司章程,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要求。

  (二)凡涉及《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章程内容发生变化时,国家出资企业应及时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并报市文资办审核或备案。

  (三)国家出资企业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充分体现国有股东意志、保护出资人及相关方利益、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企业管理创新的原则。

  (四)国家出资企业应明确将党建工作总体要求、内容导向管理职责、社会效益优先价值理念、社会责任承担等内容体现到公司章程中。其中,涉及党建工作内容的,按现行党建工作管理权限审核。

  (五)国家出资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公司章程工商登记。

 

第二章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管理

  第五条  市文资办授权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或公司筹建机构)制定公司章程。

  第六条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出现《公司法》第二十五条、第八十一条所涉事项变化的,或根据新的监管要求有必要重新调整规范公司章程的,应修改国有独资公司章程。

  第七条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制定或修改需经市文资办审核并批准。

  第八条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或公司筹建机构)起草章程草案(修订案)前,应事先与市文资办、公司登记机关进行沟通,听取意见;涉及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的,还应事先与相关政府部门沟通,听取意见。

  第九条  市文资办收到公司章程草案(修订案)后,一般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批复。需提交市文资办主任办公会审议、或需征询相关政府部门意见的,审议和征询意见的时间除外。审核通过后,将批复文件和加盖市文资办公章的章程发给国有独资公司(或公司筹建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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