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市属国有文化企业改革的意见
来源: | 作者:cwto1610 | 发布时间: 2017-11-01 | 4460 次浏览 | 分享到:

关于深化市属国有文化企业改革的意见

(京政办发〔2017〕45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1月1日印发)

 

  为加快文化改革发展步伐,推动市属国有文化企业健康发展,有力促进全国文化中心建设,现就深化市属国有文化企业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两次视察北京重要讲话和对北京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立足首都城市战略定位,深化改革创新,推动国有文化企业做强做优做大,为加快全国文化中心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调节相统一。在确保导向正确和文化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市场在文化资源配置中的作用,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营造有利于国有文化企业改革发展的市场环境。

  坚持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相统一。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推动党组织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组织化、制度化、具体化。

  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正确处理文化的意识形态属性与产业属性、文化企业特点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关系,着力推动国有文化企业树立社会效益第一、社会价值优先的经营理念,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经济效益最优化。

  坚持管人管事管资产管导向相统一。探索建立党委和政府监管有机结合、宣传部门有效主导的国有文化资产管理模式,实现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管导向相结合。

  (三)总体目标

  通过不断深化改革,推动国有文化企业在重要领域、关键环节取得重大突破,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市属国有文化企业分类改革任务,实现国有文化资本布局结构更加优化、有文化特色的现代企业制度基本建立、国有文化资产监管体制更加完善的总体目标,打造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核心竞争力的大型骨干文化企业。

  二、调整优化国有文化资本布局结构

  (一)推进资产重组和资源整合。结合文化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依据产业类别、资产性质和收入结构,建立健全国有文化资本进退机制,对国有文化资本存量进行优化配置,加快处置低效无效资产,及时清理“僵尸企业”和“空壳企业”。加快国有文化企业优化整合和功能性重组,对功能相同的企业和不同企业中相同或相近的业务板块进行整合。推动出版、发行、影视、演艺等国有文化企业交叉持股或进行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并购重组。鼓励和支持国有文化企业通过并购、股权合作等形式,推动文化产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深入落实“一带一路”和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鼓励本市国有文化资本与境内外资本进行合作对接,推进产业资源整合和协同发展。

  (二)积极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把混合所有制改革与国有文化企业股份制改造、资源整合、结构调整结合起来,支持国有文化资本与非国有资本共同设立股权投资基金、产业(创业)投资基金、混合型并购基金,参与国有文化企业改制重组。鼓励国有文化企业通过投资入股、联合投资、重组等方式,选择发展潜力大、成长性好的非国有文化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战略合作和资源整合。在国家许可范围内,非国有资本投资主体可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股权置换等多种方式,参与国有文化企业改制重组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增资扩股。探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文艺演出场所等建设。

  (三)做强做优文化主业。围绕“一核一城三带两区”,深入挖掘开发古都文化、红色文化、京味文化和创新文化资源,引导国有文化企业牢固树立精品意识,实施品牌化、特色化发展。着力突出文化主业,增强核心竞争力,国有文化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原则上要占到总收入的60%以上。推动国有文化企业加快技术创新、内容创新、管理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积极发展文化创意、数字出版等新型文化业态,推动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在内容、渠道、平台、经营、管理等方面深度融合。鼓励已上市国有控股文化公司把符合条件的资产全部注入上市公司,发展壮大主业。研究制定本市国有文化企业“走出去”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支持国有文化企业通过参与对外文化交流、扩大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开展对外文化投资和并购、在海外设立分支机构等方式,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外向型文化企业,形成一批具有核心竞争优势的文化产品和服务,打造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文化品牌,不断提升国际传播能力。

  (四)拓宽国有文化企业投融资渠道。充分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加快国有文化企业上市融资步伐,不断提高国有文化资产证券化水平。大力推进国有文化企业通过多种形式进入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新三板”、区域性股权市场、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进行融资,支持已上市企业通过公开增发、定向增发等方式进行再融资,力争到2020年每家市属大型国有文化企业集团至少拥有1家实现挂牌或上市的企业。鼓励国有文化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方式扩大融资。鼓励国有文化企业探索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业务。探索通过设立国有文化企业融资担保基金或风险补偿基金等方式,对金融机构提供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信用贷款等给予风险补偿。鼓励国有文化企业依法依规、按照市场化方式设立或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母基金。开展金融机构以适当方式持有国有文化企业股权的试点。支持国有文化企业逐步参与再担保、再保险、金融租赁、融资租赁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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