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广出办发〔2017〕25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办公厅(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广电局,有关中央企业,总局直属各单位: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申报2017年度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财办文〔2017〕25号)精神,为做好2017年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支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工作,根据工作安排,经研究,现就开展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重大项目征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支持内容
(一)文化金融扶持计划
支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单位与金融合作,鼓励银行、文化担保、文化融资租赁等机构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单位提供融资服务,引导金融资本投入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产业。支持企业在项目实施中积极利用金融工具,对于获得银行基准利率贷款的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产业项目给予优先考虑,对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改革发展项目库合作基金给予优先支持。
(二)促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
重点支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产品和服务的生产、传播、消费的数字化、网络化进程,强化文化对信息产业的内容支撑、创意和设计提升;支持利用数字技术、互联网、软件等高新技术支撑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内容、装备、材料、工艺、系统的开发和利用;深入挖掘优秀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资源,推动动漫等产业优化升级;支持版权保护技术研发应用,服务交易平台建设;大力支持和促进音乐产业发展。
(三)加快推动影视产业发展
继续支持电影、电视剧、纪录片、动画片等影视内容创作生产,网络原创视听节目生产制作,中国巨幕、激光放映、沉浸式多维声等国产技术应用,影视衍生品和后产品的开发营销,影视产业园区基地建设,城市数字影院建设、信息系统建设和设备升级改造,影视企业“走出去”等。
(四)推动广电网络资源整合和智能化建设
支持全国有线电视网络整合、互联互通平台建设、下一代广播电视网建设、有线电视网络数字化双向化智能化宽带化建设,宽带互联网接入业务,综合信息服务和智能化应用,家庭信息中心建设,智能电视操作系统、可下载条件接收技术、数字版权保护技术应用,高清、超高清、互动电视等新业态创新。
(五)扶持实体书店发展
重点支持农村出版物发行网点建设,对新华书店等发行企业的农村连锁网点建设项目和相关的物流、信息等配套项目给予补助;支持特色实体书店建设和升级改造,包括扩大经营规模、增加经营网点、改善经营条件,创新发展模式等,支持建设以阅读为主题的商业中心和特色小镇;对长期坚持立足农村、服务农村的实体书店和城市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等实体书店示范店给予奖励;支持现代出版物流通体系建设,具有跨地区连锁经营、集中配送、电子商务特征的出版物物流,符合CNONIX标准的出版物现代供应链建设。支持实体书店与图书馆等公共服务机构开展各类全民阅读促进活动。
(六)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
支持大型、专业、权威、精准的优质数字内容资源库群(中心)建设及大数据应用;数据服务平台、数字内容发布平台、内容资源版权服务平台等重点平台;传统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企业技术装备改造,智能印厂建设;前沿性、关键性新技术研发应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与相关产业深度融合发展;新闻出版产业基地(园区)重大项目建设,出版融合发展重点实验室建设;对已经基本实施完成、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改革发展项目库入库优秀项目给予奖励。推动广播电视与新兴媒体融合,支持网络视听新媒体集成平台建设,云采编、云分发、云安全管理、云运营支撑系统建设,融媒体中心建设,促进媒体业态和服务创新融合,数据抓取、云计算、大数据分析技术应用等。其中报刊台网媒体建设项目由中宣部负责。
对于符合上述支持重点中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文化与科技融合发展项目、一带一路“走出去”项目优先予以支持。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企业
1.申报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是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二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三是具有一定规模实力、成长性好,其中申请实体书店扶持奖励类企业净资产一般不低于100万元,申请其他类企业净资产一般不低于500万元。
2.企业申请项目补助的,原则上只能申报一个项目,申请金额一般不超过企业上年末经审计净资产额的30%;企业集团最多可同时申报2个项目(不含奖励类),合计申请金额不得超过企业集团上年末经审计合并净资产或母公司净资产的20%。企业集团下属单位,通过企业集团统一进行申报。
3.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有关精神,凡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标准的小微文化企业,其净资产规模及申请金额比例不受上述条款限制。
4.除贷款贴息及奖励类项目外,企业不得就往年已获支持项目或类似项目再行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