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申报主体同一年度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如有两个及两个以上项目单位联合申报,须以承担主要法律关系义务、且投资比例占50%及以上的项目单位作为项目申报主体,合作单位应出具同意其作为申报主体的证明。
第四章 支持方式、标准和额度
第十二条 资金支持方式主要是项目补助、项目奖励、项目贷款贴息、项目贴租、项目贴保和企业奖励。同一项目原则上只采用一种支持方式。
第十三条 资金支持总体原则:项目支持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核定总投资的30%,且不超过申报单位的申请额度。
第十四条 项目支持标准及额度,与年初专项资金预算、项目核定投资金额、申报单位上一年度净资产、申报单位上一年度纳税额和专家打分情况等因素相关。具体支持标准及额度以相关实施细则为准。
第五章 征集评审管理流程
第十五条 项目征集
(一)项目征集。采用“常态化”征集方式,市文资办定期发布征集项目通知。
(二)注册与申报。项目单位根据相关要求在市文资办官方网站注册。注册后,可在市文资办官方网站申报项目,填报项目信息。
(三)每年度根据项目申报情况,定期开展申报项目评审。经评审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文化创意产业项目,将列入下年度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按照本办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予以支持。
第十六条 项目评审
(一)项目预审及初审。按照属地原则,由各区受理单位对申报项目进行预审;通过预审后由市文资办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进行初审。通过预审和初审的项目进入“评审项目库”。
(二)补充和提交资料。对于符合要求的项目将通知项目单位进一步准备详细资料,并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至各区受理单位。
(三)项目联合评审和实地踏勘。市文资办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对“评审项目库”中的项目进行联合评审,并对联合评审通过的项目进行现场踏勘核实。
第十七条 项目公示
对拟支持的项目,市文资办将在官方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十八条 资金拨付
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题会议审议专项资金支持方案。审议通过后,市文资办将专项资金全额拨付到项目单位在监管银行开立的监管账户。
第十九条 资金使用
(一)首期资金使用
支持资金拨付到位后,项目单位按照相关管理要求使用首期资金,额度为所支持项目资金的50%。
(二)项目监督检查和剩余资金使用
市文资办组织相关机构、各区受理单位对项目进度、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考评合格后向监管银行发送剩余50%项目资金使用的通知;对于考评不合格的项目,给予相应的资金扣减,并收归国库。
(三)专项资金允许使用和禁止使用范围
1.允许使用范围
(1)项目补助资金
项目补助资金必须用于获得支持的补助项目支出,具体支出事项应符合项目申报时确认的投资范围,不得用于其他支出。
(2)贷款贴息资金
贷款贴息资金必须首先用于偿还获得支持的贷款贴息项目的贷款利息,在该项目贷款利息全部偿还完毕后,可用于其他文化创意产业项目支出。
(3)贴租资金
贴租资金必须首先用于偿还获得支持的贴租项目的租息(含以手续费方式提前支付的租息),在该项目租息(含以手续费方式提前支付的租息)全部偿还完毕后,可用于其他文化创意产业项目支出。
(4)贴保资金
贴保资金必须首先用于支付获得支持的担保项目的担保费,在该项目担保费全部支付完毕后,可用于其他文化创意产业项目支出。
(5)奖励资金(含项目奖励、企业奖励)
项目奖励资金应主要用于项目单位的技术研发、设备购置、升级改造等与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密切相关的支出。
2.禁止使用范围
(1) 工资、福利支出;
(2) 基本建设支出;
(3) 会议费;
(4) 车辆维护、维修费用;
(5) 证券、期货、外汇及其衍生品等金融市场交易;
(6) 其他与文化创意产业无关的支出。
3.其他允许使用范围和禁止使用范围的未明事项,由市文资办根据有关制度和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拨付前,获得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需向市文资办提交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承诺书,重点就项目建设内容、资金使用管理、后续追踪评价、为北京市文化繁荣发展做出贡献等进行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