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获得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应按国家相关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配合监管银行做好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主动接受监督、检查和审计,并及时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第二十二条 对于在项目中期检查和绩效考评中不合格的,在审计、财政等专项审计与监督检查中存在严重问题的,被举报并经核查确实存在问题的,以及在项目申报系统中恶意填报虚假信息的项目单位,一律列入黑名单,并在市文资办官方网站上予以公布。列入黑名单的项目单位,三年内不得申报专项资金支持。为项目单位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有关单位,一经查实,将对其进行不诚信备案。
第二十三条 对于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关部门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文资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