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动漫奖评奖办法》的通知
来源:文化部 | 作者:cwto1610 | 发布时间: 2017-09-30 | 1206 次浏览 | 分享到:

(六)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不涉及侵犯其他权利人在境内外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名称权等项权利及其衍生的权利;

(七)取得较好市场业绩,市场占有率较高,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

(八)创作团队中无有劣迹人员。

第八条  最佳动漫创作者或团队的评奖标准为: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德艺双馨,秉持职业操守,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

(二)坚持正确政治导向,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三)深入生活、扎根人民,深受人民群众喜爱,具有较高的动漫艺术创作成就,创作完成的动漫作品在市场上具一定影响力;

(四)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五)成员中无有劣迹从业人员。

第九条  最佳动漫教育机构的评奖标准为:

(一)获得国家级或省级动漫相关教学成果奖项,拥有优秀动漫专业教师队伍和一批动漫类专业优秀毕业生;

(二)在动漫教育教学改革创新和培养复合型、创新型人才方面取得显著成效,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社会影响力。

第十条  最佳动漫国际市场开拓的评奖标准为:

(一)符合第七条的基本要求;

(二)面向海外市场的出口、授权等业绩表现突出,具备一定的国际品牌影响力。

第十一条  最佳动漫技术的评奖标准为:

(一)取得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知识产权证书;

(二)具备专有性、创新性,在动漫某一专项技术领域处于领先地位。

第十二条  最佳动漫形象的评奖标准为:

(一)符合第七条第一、二、三款的基本要求;

(二)已经注册相关知识产权或商标,具有较强的动漫形象品牌影响力;

(三)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衍生产品市场表现突出,深受群众欢迎。

第十三条  在各奖项的评选中,鼓励动漫内容与形式的融合创新,鼓励动漫与文学、游戏、影视、音乐等各类内容形式交叉融合,鼓励动漫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融合,鼓励动漫与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新媒体有机融合,鼓励动漫与实体经济相融合。

 

五、  评奖机构

  第十四条  文化部设动漫奖评奖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文化部文化产业司。

  第十五条  动漫奖评奖坚持专家评委和群众评委相结合,注重评委的代表性和权威性。专家评委按照统筹兼顾、门类均衡的原则产生。群众评委由动漫爱好者、动漫传播机构、工青妇等群众组织代表等组成。

 

六、  评奖程序

第十六条  动漫奖评奖分为申报、评选两个阶段。

(一)申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负责本地区动漫奖申报工作。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所属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推荐后直接向文化部申报。文化部直属单位直接申报。

(二)评选

动漫奖评选按奖项分项分类,由评委会议以观看作品样片、查阅申报材料、评议讨论等方式,评选出规定数量的入选名单。

第十七条   动漫奖评奖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

 

七、  奖励和推广

第十八条  文化部对动漫奖获奖作品、创作者或团队、单位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

第十九条  动漫奖充分发挥文艺评论的作用,通过召开作品研讨会、评议会等形式,积极向各类传播机构推荐,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加大对获奖作品、创作者或团队、单位的宣传力度,扩大影响力和辐射面。

第二十条  通过新闻媒体、网络新媒体、动漫会展等渠道,利用视频网站、手机动漫等传播形式,对动漫奖获奖作品进行宣传,加强网络展示,持续扩大社会影响。

 

八、  评奖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动漫奖评奖严格执行《关于全国性文艺评奖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文件规定,规范评奖程序,严肃评奖纪律,坚决杜绝暗箱操作、利益交换现象,确保评奖工作风清气正。评委和评奖工作人员不得接受参评单位、个人的宴请和请托,不得接受赠送的任何形式的财物礼品,不得借参加参评作品或个人研讨会之机收取高额报酬,不得徇私舞弊。有上述行为者,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取消有关作品、创作者(团队)、单位的评奖资格、所获奖项,并将有关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纪检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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