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吸收外资相关情况及政策
来源:商务部 | 作者:cwto1610 | 发布时间: 2012-03-13 | 14275 次浏览 | 分享到:


(6)通讯业:目前除固定卫星服务及海底光缆外,加拿大仍保留了对其他所有基于设施的电信服务供应商控股不得超过46.7%的规定(包括20% 的直接投资和由控股公司拥有的余下80%股份的1/3-即26.7%的间接投资)。除了持股比例限制外,加拿大还要求基本电信设施需要由“加拿大人控制”,因此规定董事会至少有80%的成员是加拿大国籍。外商如果投资于租用别人设施以从事“增值电讯”和“增强电讯”服务(如电子数据传输或租用线路从事长途电话服务)的公司,则不受上述控股比例的限制。

(7)保险业:加拿大《保险公司法》规定,任何个人不论国籍,在收购加拿大联邦控制的保险公司超过10%的股份时必须获得财政部的批准。

(8)土地:一些省区限制非加拿大公民拥有某些形式的土地。

(9)其他领域:其他受联邦和省级法律法规约束的外国投资领域包括石油、天然气、农牧、图书发行和销售、航空、渔业、酒类销售、采矿、典藏机构、工程、验光行业、医药以及证券交易等行业。

1.2投资方式的规定
外国企业(包括中国公司)在加拿大投资的主要形式有公司代表处、有限公司、合资公司等。投资领域涉及资源开发、工业生产、建筑承包、农牧渔业、餐饮业、科技文化交流、贸易、金融服务、交通运输、咨询服务等。

【投资申请程序】根据加拿大投资法第11条的规定,非加拿大人的投资如果是在加拿大建立新企业,只需向管理当局上报备案即可。也就是说,投资者只需在有关投资启动之前,或在事后三十天内,将投资方案通知加拿大投资管理部门即可。一般而言,投资者无需再进一步呈报资料。除非该企业属于被保护产业,否则此项投资无需经过审核或批准。

【投资审核程序】如果非加拿大人投资于某些特殊行业,或接管现有的企业,该项投资不仅需要申报并且需要依据加拿大投资法条例接受审核。根据加拿大投资法条例第15条规定,被保护的产业包括书籍、杂志、期刊、报纸、电影或影像产品、音乐录音带或录像带,以及以印刷或可由机器阅读的音乐的出版、制作、发行、展示或销售;当非加拿大籍收购者直接收购加拿大企业资产(并非假借收购非加拿大人的公司,而间接取得加拿大人商业机构的控制权),而该加拿大企业资产在500万加元以上,或间接收购的加拿大企业资产在5000万加元以上,或间接收购的资产在500万至5000万加元的企业资产占全部投资交易总额的50%以上时,通常都需要履行公告程序。如果投资申请项目需要经过审核,投资人必须提出有关投资者个人及投资计划的详细资料。依据加拿大投资法第16、20及21条的规定,每一投资项目都将以个案方式接受评估,以决定此投资项目是否对加拿大有利。项目评估时考虑的因素主要包括:该投资对加拿大经济活动及性质是否有影响,包括对就业、原料加工、本国设备、零部件及服务效率增加,以及扩大出口、提高加拿大的国际市场竞争力是否有益;加拿大国民是否能够在新企业或新企业所属的产业中得到充分参与及就业机会;该投资是否能提升生产力及效率,促进科技发展及产品创新,并使产品多元化;该投资对相关产业的竞争情况有何影响,是否与全国工业、经济及文化政策兼容。

【项目修订】投资申请如果不是“对加拿大有利”的投资项目,申请人可向主管当局申明理由,说明未来的营运计划及目标,并提出保证,以取得投资许可。主管当局日后可能对以此方式获得许可的投资进行复审,以确定投资人是否履行了当初的承诺。

【对不公平竞争提出审查意见】依据投资法的规定,加拿大工业部公平竞争局(Competition Bureau)对于企业并购的投资项目需就公平商业竞争及损害投资的立场提出意见。即使不需经过投资法审查的投资项目,如果超过某一限度,在公司合并前必须向公平竞争局备案。因此当投资企业谋求通过取得现有加拿大企业控股权方式扩张投资企业的运营规模时,须事先参考公平竞争局的审核意见。加拿大依据NAFTA和WTO有关自由贸易的规则修订本国的投资法令。

《加拿大投资法》的贯彻实施对加拿大利用外资发展本国经济、促进产业创新和增加就业产生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加拿大政府通过不断修正相关法律法规,日益加大本国市场对外资的开放程度。目前,加拿大众议院辖下的工业、自然资源、科学和技术常设委员会正在研究“加拿大21世纪工业”,重点集中在能源、制造业及服务业三大领域,此研究中包括对接受外国投资的政策作框架性研究,并重新审核加拿大投资法。

近年来,加政府对《加拿大投资法》做了部分修改,修改内容包含在C - 10法案中,该法案已于2009年3月12日获得国会通过。修正案拟调整原外国投资者直接收购加拿大企业(除收购文化企业外)的审查门槛,截止日期将由联邦内阁确定。目前,此类交易涉及的加拿大企业资产的账面价值超过3.12亿加元的,则需经审查。而此后,如(a) 在该修正案生效后的头两年,收购的加拿大企业的资产“企业价值”等于或大于 6亿加元的;(b)在该修正案生效后的第三和第四年,收购的加拿大企业的资产“企业价值”等于或大于8亿加元的;和(c)在该修正案生效后第五个年和第六年12月31日后,收购的加拿大企业的资产“企业价值”等于或大于10亿加元的,则需审查。此后,该门槛将在年度基础上进行调整。此外,废除目前适用于交通运输,金融服务和铀部门较低的审查门槛(500万加元)。
  • .

中国国际图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图书进出口(集团)总公司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有限公司
中国教育图书进出口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
中国少年儿童新闻出版总社
中国对外文化集团

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                       更多
  • .

大型功夫舞台剧《武林时空》
北京国际图书博览会
汉雅星空IPTV中华文化海外传播项目
电影中国网
“亚马逊中国书店”项目
中央电视台国际频道发稿平台
50部国产原创漫画版权出口计划
人文社科国际学术平台建设

国家文化出口重点项目                     更多


版权所有:

中国国际文化产业投资贸易大会组委会

中华文化贸易促进会

北京国际文化贸易促进会

CP备案编号:京ICP备10209056号-3

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路8号2号楼1610室

电话:010-84685513/010-84685517

传真:84685527  

邮编:100102

Email:peking@ccpct.org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