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市文资办指导和监督文化企业担保管理事项,文化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出现下列情形的,市文资办责令企业限期整改:
(一)超出规定权限、批准范围提供担保或疏于对已担保项目跟踪管理的;
(二)出现担保风险未及时报告和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三)未建立完善担保管理制度,未按规定程序决策,导致发生重大担保风险的;
(四)未及时向市文资办履行担保审核、备案等程序的;
(五)违规担保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 社会中介机构及有关人员与文化企业相互串通,弄虚作假、提供虚假鉴证材料的,市文资办或文化企业可以提请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对其给予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并取消其市文资办中介机构库入库资格,禁止其从事与文化企业相关业务,涉嫌犯罪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市文资办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纪依法给予相应处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市文资办根据市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实行企业化管理的文化事业单位依照本办法执行。上市公司、专业融资担保公司的担保事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现行文化企业担保事项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北京市国有文化企业对外担保事项核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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