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文化企业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 作者:cwto1610 | 发布时间: 2017-12-26 | 5589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二十二条  文化企业要切实加强对反担保标的物的跟踪管理,定期核实标的物存续状况和价值,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标的物安全、完整。

  第二十三条  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反担保,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章 担保的程序和权限

 

  第二十四条  文化企业接到被担保人的担保申请后,应当对担保项目的基本情况和被担保人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盈利水平、信用程度及行业前景等资信状况进行调查,评估担保风险,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制定风险防范措施。

  第二十五条  文化企业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逐级履行担保事项内部决策程序,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为总经理办公会)决议,同时抄报监事会(未设监事会的,抄送监事)。文化企业为其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第二十六条  文化企业的对外担保事项应报市文资办审核,由国家出资企业向市文资办提交以下材料:

  (一)担保事项的请示,应包括被担保人基本情况、担保事由、担保方式、担保金额和期限等相关情况;

  (二)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为总经理办公会)同意担保的书面决议;

  (三)担保说明书,应包括被担保项目具体情况,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盈利能力、资信水平,担保风险评价及内部审核意见等;

  (四)企业法律顾问或律师事务所审核担保、反担保及相关合同后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五)被担保人或第三方提供反担保的有关文件;

  (六)担保双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七)《北京市国有文化企业对外担保事项核准表》(附表);

  (八)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七条  市文资办原则上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反馈需补充的材料,材料齐全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核准意见或风险提示。对于确需延长审核时间的,市文资办应及时告知国家出资企业。

  第二十八条  文化企业对外担保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由国家出资企业重新办理审核手续:

  (一)担保项目自核准之日起6个月内未实施,需顺延的;

  (二)担保期间,需修改担保合同中担保的金额、范围、责任和期限等主要条款的;

  (三)担保项目期满后需展期并需由企业继续提供担保的。

  第二十九条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文化企业应及时通知被担保人和担保权人,终止担保合同:

  (一)担保有效期届满;

  (二)主合同被终止的;

  (三)被担保人或担保权人要求终止担保合同;

  (四)其他约定事项。

  第三十条  文化企业的对内担保事项应在企业作出决定后10个工作日之内,由国家出资企业报市文资办备案。

 

第七章 担保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文化企业担保事项属于“三重一大”事项,企业应按“三重一大”事项相关管理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国家出资企业应明确担保事项的管理部门和责任人员,加强担保事项的基础管理:

  (一)建立审核论证制度。文化企业财务、法务等部门应对担保事项从严把关、严格论证,并由企业相关部门或中介机构出具风险评估报告及法律意见书;

  (二)建立担保台账制度。文化企业应对担保事项进行分类管理,以台账方式详细记录担保合同基本情况、担保对象、金额、期限、担保方式及担保责任履行等情况;

  (三)建立跟踪和监控制度。文化企业要严格按照企业决策通过的担保事项订立担保、反担保及相关合同,并对被担保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被担保项目的资金使用及债务主合同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

  (四)建立担保报告制度。国家出资企业应在每年1月底前,汇总企业上一年度对内担保和对外担保情况,将电子版随同加盖公章的纸质报表一并报送市文资办。

  第三十二条  文化企业在实施日常监控过程中发现被担保人存在经营困难、债务沉重或者违反担保合同等情况,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降低担保责任。

  第三十三条  文化企业履行担保责任后,应当依法向被担保人、反担保人行使追偿权。

  由第三方申请的被担保人破产案件经人民法院受理后,文化企业作为债权人,应当依法及时申报债权,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八章 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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