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项目征集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北京市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 作者:pro51beed | 发布时间: 2016-01-29 | 1260 次浏览 | 分享到:

 (京文资发〔2016〕1号,北京市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2016年1月29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首都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发挥首都全国文化中心示范作用,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北京市政府相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申报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在通过相应评审工作程序后,予以支持。

  第三条   项目支持资金从专项资金中列支,并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

  第四条   北京市文化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导专项资金项目征集评审工作,北京市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文资办”)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征集评审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 支持方向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文艺演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动漫网游、文化会展、设计服务、艺术品交易、广告等文化创意产业,以及文化创意产业与相关产业的融合发展,优先支持以下方向:

  (一)符合北京市发展功能定位、有利于优化首都文化创意产业功能布局和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文化创意产业项目,以及列入市级重点发展规划、市级折子工程的项目;

  (二)列入《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指导目录》鼓励类范围的项目;

  (三)有利于宣传北京文化、提升北京文化影响力,体现北京特色、促进文化消费、具有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文化创意产业精品项目;

  (四)文化“走出去”项目、促进文创企业孵化和文化资源整合与交流合作的“平台”类项目,以及文化创意企业上市、挂牌和并购项目;

  (五)推进文化与科技、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融合发展、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项目;

  (六)符合国家、北京市相关制度要求,充分利用文化担保、文化融资租赁等方式开展文化创意产业融资的项目;

  (七)文化创意产业与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以及物联网等深度融合,推动文化创意产业创新发展,打造新型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模式的项目;

  (八)与市级文化创意产业示范园区建设发展密切相关的项目,重点支持其开展企业孵化、协同创新、创意成果转化、行业交流、智慧园区建设等,支持其在北京城市发展新区、生态涵养发展区及河北、天津等地建设分园、共建园区;

  (九)其他经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确定需要给予支持的项目。

  上述专项资金优先支持方向与文化创意产业各行业支持重点由市文资办在官方网站进行发布。

  下列情形不予支持:

  (一)列入《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禁止类和限制类范围的;

  (二)项目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三)申请单位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2年的;

  (四)申请单位在项目申报前2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

  (五)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有关部门调查或侦查的;

  (六)正在进行影响该单位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七)项目单位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的;

  (八)补助类项目已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

  (九)获得其他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

  (十)经审议其他不予支持的。

 

第三章 项目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主体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文化创意产业研发、生产、服务、管理的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七条   申报单位应在申报上一个年度11前在北京地区注册。项目提交资料时,应提供本单位上一年度审计报告等资料。

  第八条   申报单位应符合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分类标准要求,且纳入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统计范围。申报项目应具有文化核心内容、具备显著文化特征。

  第九条   申报项目类支持应满足以下条件:申报项目总投资达到相应标准;申报单位上一年度的纳税额不低于相应标准。具体标准以相关实施细则为准。

  第十条   申报企业类支持应符合文创企业孵化器类,上市、挂牌和并购类等标准。具体标准以相关实施细则为准。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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