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加强网络和新媒体立法。修订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积极配合做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工作,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法、网络安全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等起草工作。
14. 密切关注相关法的立法。积极参与电信法、无线电管理条例、地图管理条例等与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版权)有密切关系的法律法规起草修订工作,并认真做好法律法规征求意见的回复工作。
15. 积极参与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版权)国际规则制定。做好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知识产权多双边国际条约的磋商、研究和应对工作,增强我国在国际法律事务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运用法律手段维护我国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加强有关国际条约和国内立法的衔接。
二、进一步提高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版权)依法行政水平
贯彻落实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规划有关任务措施,深化行政审批改革,推进依法决策,创新执法体制,理顺综合执法,完善执法程序,严格执法责任,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切实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
(四)全面履行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版权)行政职能
16. 落实法定职责,明确执法权限。推进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版权)行政部门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理清“扫黄打非”机构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的执法职责权限。加快电子政务与电子监管平台建设,实现权力运行的程序化、清单化。
17. 规范权力运行,完善行政审批制度。深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版权)行政审批改革,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要求履行审批职能。完善政务大厅,一个窗口统一受理。认真研究网上审批改革创新,研究制定“行政审批权力取消、下放后续监管”和“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规范化运行”相关制度措施,确保行政审批权力运行合法规范。
18. 改进工作机制,推行依法行政示范点工作。积极开展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版权)行政部门依法行政示范点工作,全面落实依法行政工作意见。改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机制,组织形式多样的专题会议,及时对依法行政中的风险进行预警和提示。
(五)健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版权)依法决策机制
19. 完善党组(党委)重大决策程序。认真执行党组(党委)议事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20. 完善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对重大决策事项进行必要的法律风险评估,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党组(党委)会或局务会讨论。
21. 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和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依法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完善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版权)行政执法机制
22. 加强对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的指导。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遵循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合理配置执法力量,完善市县两级政府行政执法管理,理顺执法体制,加强统一领导和协调。完善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版权)行政执法证的管理。
23. 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和程序。重点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程序,进一步明确执法操作流程,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推行执法依据、执法文书等执法公示制度。理顺行政强制执行体制,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确保法律公正、有效实施。
24. 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修订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版权)行政执法实用手册,细化、量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版权)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
25. 加强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版权)重大执法决定、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文书须经法制部门审核,确保行政执法程序正当、实体公正、适用法律正确。
26. 加强社会关注、群众关心的重点领域执法。深入开展“扫黄打非”,继续严厉打击“假报刊、假记者站、假记者”、“假新闻”和“乱收费、乱摊派”,坚决打击网络淫秽色情、网上侵权盗版、违法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及非法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等行为,加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广告监管,营造健康向上的舆论环境,维护公民文化权益,规范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版权)市场秩序。
27. 创新执法手段。完善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版权)技术监管体系,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改善地方行政执法条件。
28. 完善执法巡查评查。制定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版权)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文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巡查制、案件办理评查制、先进典型示范制等制度。
29. 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