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吸收外资相关情况及政策
来源:商务部 | 作者:cwto1610 | 发布时间: 2012-03-13 | 14148 次浏览 | 分享到:
一、加拿大2011年吸收外资金额、主要投资来源地(国家和地区)及分别投资金额。加拿大负责吸收外资数据发布的部门及数据查询网站。

根据加拿大统计局数据,2011年前三季度,加拿大吸收外资金额总计357.82亿加元。其中来自美国投资213.24亿加元;来自英国投资53.88亿加元;来自日本投资0.25亿加元;来自除美国和英国外的其他OECD国家的投资为14.47亿加元;对除英国外的欧盟国家投资为7.56亿加元。

加拿大负责吸收外资数据发布的部门及数据查询网站为:加拿大统计局(Statistics Canada)http://www.statcan.gc.ca

二、加拿大吸收投资的主要领域。

加拿大吸收投资的主要领域依次是制造业、矿产能源业、金融服务业。截至2010年,加拿大吸收外国直接投资存量资产为5616.16亿加元,其中对制造业投资1954.08亿加元,占34.8%;对矿产能源业投资922.05亿加元,占16.4%;对金融保险业投资822.13亿加元,占14.6%。

三、近年来加拿大吸收外国投资变动情况并简要分析原因。

近年来,加拿大吸收外国直接投资数量呈“N”字形变动。2006-2010年对外投资额分别为683.95亿,1231.48亿,610.1亿,244.69亿和241.19亿加元(见下图)。2011年前三季度加拿大吸收外资金额总计357.82亿加元,预计全年吸收外资额在470亿加元左右。

四、 加拿大对外国投资鼓励和限制的主要政策。

1、加拿大对外国投资的管理体制

加拿大对外国投资管理审批的事务由加拿大外交国际贸易部、工业部和遗产部主管。外交国际贸易部负责投资促进和宣传,工业部负责非文化项目的审核,遗产部负责审核文化项目的投资。

1.1 投资行业的市场准入规定
《加拿大投资法》鼓励加拿大公民和非加拿大公民对加拿大投资。工业部负责审核非加拿大公民对非文化产业的重大投资,遗产部负责审核文化项目的投资。《加拿大投资法》规定,任何一项外国投资都需要向政府备案或者通过政府的审核。政府审核的标准比较复杂,但主要取决于投资项目及其金额。有关《加拿大投资法》的相关规定,请登录www.investincanada.gc.ca。

【直接投资的审核门槛】
(1)WTO成员投资(敏感经济领域除外)。以 2011年为例,WTO成员国直接并购加拿大公司所涉金额在3.12亿加元以上的,需要经过加政府审核;所涉金额在3.12亿加元以下的,不需要接受审核,只需向加政府备案。加政府每年对WTO成员直接投资的审核门槛进行调整,政府必须在每年1月1日前决定并公布当年的审核门槛。

(2)非WTO成员投资以及敏感领域的直接投资在500万加元以上的需要经过政府审核;500万加元以下的只需向政府备案。

【间接投资的审核门槛】WTO成员投资(敏感经济领域除外)不需要审核。非WTO成员投资以及敏感领域间接投资在5000万加元以上的需经政府审核,除非间接并购的资产代表所涉及企业50%以上的总资产。

不需经政府审核的投资交易需要在交易完成或者新企业设立之前或之后30天内向政府备案。需经政府审核的投资交易在向工业部提交申请后,工业部长将在75天内对下述各点进行审核,并根据以下五方面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1)外国投资者在加拿大的雇员计划;
(2)投资者对加拿大经理和董事会的计划;
(3)投资对加拿大生产率、技术发展和创新方面的影响;
(4)投资对加拿大国内竞争的影响;
(5)与加拿大联邦和省级经济和文化政策的兼容情况;
(6)投资对加拿大在全球经济中竞争力的影响。

【敏感经济领域的外资政策】为防止外资对国内部分产业和经济发展造成冲击和损害,甚至影响到国家的主权和根本利益,加拿大对外国投资进入其敏感经济领域制定了一些限制措施。这些敏感领域主要包括铀的生产、金融服务、交通服务以及文化产业。

《投资法》的特别条款以及加联邦和省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特殊产业的外资比例设定了额外的限制:
(1)银行业:对于大型银行(资产达到或超过50亿加元的),其资产必须被“广泛持有”,即不论国籍,任何个人都不得收购该银行超过20%的投票股权或超过30% 的非投票股权。任何个人持有中小银行(资产在10亿加元以下)股份的,需要事先得到财政部的批准。

(2)大众传播业:外国持股人不得拥有加拿大任何大众传播企业46.7%的股份(包括20%的直接投资和由控股公司拥有的余下80%股份的1/3-即26.7%的间接投资)。

(3)渔业:任何外商持股超过49%的加拿大渔业加工企业将不能获得商业捕鱼执照。

(4)铀矿业:外商在铀矿开采和加工企业中所占股份不得超过49%,但如果确能证明企业在加拿大人的有效控制之下则可例外。

(5)交通运输业:外商在加航空运输业公司的持股总额不得超过25%。加海运业必须由悬挂加拿大国旗的船只来承担,但并不禁止其中的某些货轮实际归外国船东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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