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文资发〔2017〕13号
市属国有文化企(事)业单位:
为加强北京市国有文化企业担保事项管理,规范担保行为,防范担保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我办制定了《北京市国有文化企业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如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办。
北京市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2017年12月26日
北京市国有文化企业担保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北京市国有文化企业(以下简称“文化企业”)担保事项管理,规范担保行为,防范担保风险,切实维护国有文化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及《北京市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京宣发〔2016〕65号)、《北京市国有文化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京宣发〔2016〕5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文化企业,是由北京市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文资办”)根据市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及上述国家出资企业的各级全资、控股和实际控制企业。
前款所称实际控制企业是指市文资办或国家出资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或者持股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作为第一大股东,并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实际支配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担保是指文化企业以担保人名义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以下称“被担保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经济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担保方式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所规定的担保方式,包括保证(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抵押、质押(动产质押、权利质押)、留置和定金。
第四条 文化企业担保分为对内担保和对外担保。对内担保是指国家出资企业与子企业(指企业境内设立的全资、控股和实际控制的各级子企业)或子企业相互之间的担保;对外担保是指文化企业出于业务发展等原因,向其境内参股企业、无产权关系企业和境外文化企业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文化企业提供的担保。
文化企业应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隐性担保。
第五条 文化企业担保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依法合规、审慎处置、量力而行、风险可控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市文资办对文化企业的担保履行下列监管职责:
(一)依法制定担保管理相关规定;
(二)审核文化企业对外担保事项;
(三)对文化企业的担保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文化企业防范担保风险;
(四)其他法定监管职责。
第七条 国家出资企业对本企业及子企业的担保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制定企业的担保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督促并参与子企业担保管理制度的制定;
(二)接受市文资办对企业担保管理工作的监督,负责对子企业担保事项以及风险防范工作的监督;
(三)负责本企业及子企业担保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监控,及时采取措施防范担保风险;
(四)负责向市文资办报告本企业及子企业的担保责任情况,配合市文资办开展担保稽查及责任追究工作;
(五)其他法定职责。
第三章 担保人和被担保人条件
第八条 担保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资格;
(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内部管理制度健全;